• 143阅读
  • 0回复

广西高级法院纠正一起业余搞设计被错判案 两工程师关押两年后无罪获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8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广西高级法院纠正一起业余搞设计被错判案
两工程师关押两年后无罪获释
新华社南宁1月17日电 (记者朱明)工程师卜根良、陈建玲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工程设计,领取合法报酬,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贪污罪,关押了两年。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决定撤销原判,宣告卜根良和陈建玲无罪。
卜根良、陈建玲承包设计的工程是广西钦州市到附近火车站的进站公路。钦州市人民政府曾和有关部门商定:由钦州市城建局提供地形图纸资料,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五工程处机械筑路队担任勘测设计和施工任务。但机械筑路队是施工单位,无设计证书,这个队领导决定派本队曾做过设计工作的施工工程师卜根良解决设计问题。卜根良向队领导提出要求业余承包这项设计工作,并与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南宁指挥所负责人、工程师陈建玲协商:由指挥所挂牌出图纸并设计桥涵,卜根良负责其余部分的勘测设计及事务工作,指挥所收取设计费40%,机械筑路队收取设计费20%,其余40%设计费作为参与这项工程勘测设计人员和钦州市城建局的报酬及勘测设计工作的开支。完成设计任务后,卜根良经机械筑路队领导同意,领取设计费45651元,除分给参与这项工程有关人员和钦州市城建局外,卜根良自得10000元,陈建玲分得900元。
1985年10月,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五工程处纪委认为卜根良领取设计报酬是犯罪行为,便提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同年11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卜根良、陈建玲。1986年1月20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卜根良有期徒刑10年、陈建玲有期徒刑5年。卜根良、陈建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7月29日进行二审,仍判决卜根良有期徒刑10年,改判陈建玲有期徒刑3年,并定为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调查、核实,认为卜根良、陈建玲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钦州市设计进站公路,领取一定报酬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不构成贪污罪,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今年元旦前夕,卜根良、陈建玲两位工程师在关押了两年后获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