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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委会再次修改水法草案 宋汝棼向委员们就此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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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法委会再次修改水法草案
宋汝棼向委员们就此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水法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就此作了汇报。
宋汝棼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提出,草案中还是增加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为好,这样有利于调动农村办水利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的安定;此外,还应当规定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因此,建议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有些委员提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森林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因此,建议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他说,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宋汝棼说,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的,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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