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3阅读
  • 0回复

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 惩治贪污贿赂走私罪补充规定又有修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
惩治贪污贿赂走私罪补充规定又有修改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又作了修改。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就此向委员作了汇报。
项淳一说,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将其中“没收部分财产”修改为“没收财产”;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并处没收财产”。
他说,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其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修改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项淳一说,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制成品或者其他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