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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豫公司的财产为何被拍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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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访追踪

天豫公司的财产为何被拍卖?
本报记者 李忠辉
河北省蠡县南许胜利纺织厂申立南、马法申2人去年6月来本报上访,反映河南省开封市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按协议归还他们厂13万多元货款的问题。他们多次派人赴开封追讨货款没有结果,只好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本报群众工作部将读者来访的情况通报给顺河区法院后,法院很快回复本报:本院尽快依法审理此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几个月过去了,这一案件处理得如何,最近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骗人货款
1985年8月,河北省蠡县南许胜利纺织厂同河南省开封市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价值42万多元的日产腈纶膨体纱毛条购销合同,并经开封市公证处公证。依照合同,南许胜利纺织厂于当年8月25日一次汇给天豫公司预付货款13.5万元。然而,天豫公司根本无货,没有履约能力。南许胜利纺织厂是个集体小厂,资金匮乏,这笔货款是从银行高息贷款承付的,眼看货款被骗,厂领导和业务人员亲赴开封市追讨货款,遭到天豫公司拒绝,无奈,他们找到原公证部门请求调解。11月2日,签约双方在开封市公证处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议定天豫公司在11月10日前退还全部货款,赔偿银行利息和违约金8320元,如不按期偿还,自11月10日起每超期10天罚款1万元。这份经公证部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搁浅了,天豫公司只退还了3万元货款,其余款项一拖再拖。
保全措施
1986年12月,南许胜利纺织厂持还款“协议书”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债权文书立案受理后,先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天豫公司的财产和帐号。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原还款协议书部分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协议书中议定的每超期10天罚款1万元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逾期一天罚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另外,天豫公司不能从事膨体纱毛条购销业务,它与南许胜利纺织厂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南许方面要求赔偿违约金也不符合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通知原公证机关——公证文书有误,不能强制执行。与此同时,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主持签约双方协商,试图达成新的协议。由于在赔偿差旅费和银行利息方面意见不一致,未能达成协议。执行庭只好通知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另行起诉,通过诉讼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撤回了申请。
强制手段
1987年6月2日,南许胜利纺织厂正式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起诉。当时,经济庭未结案件和新接案件累计达90多起,而全庭办案人员只有4人,但是负责同志考虑到此案拖延时间已久,投诉单位多次往返开封、蠡县,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应该尽早立案审理。于是当天便正式受理,下达裁定书,次日查封了天豫公司的财产。在审理期间,法院为核实投诉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利率,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农行保定市支行、蠡县支行、蠡县百尺信用社等4个单位进行函调。法院经过大量调查于当年9月5日正式开庭调解,主持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0.5万元,赔偿原告银行利息、差旅费等损失5.5万元。全部款项应在10月、11月、12月分三期付清。法院裁决后,天豫公司没有履行协议,10月31日前应退还的5万元贷款分文未付。11月2日,南许胜利纺织厂再次来到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及时查封了天豫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开进行拍卖。据法院的同志讲:查封的财产中,包括11个中小型油罐及其它一些商品,降价拍卖后足以偿还全部欠款。这场拖延了两年的官司在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的秉公办理下终于有了了结的希望。
对那些欠款赖帐不还、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单位怎么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采取的办法:一是及时审理,二是诉讼保全,三是强制执行。这几招还真灵!经济领域内的不法行为被制裁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政府的信誉增强了,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也显示出来了。这说明,用法律手段调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是多么重要。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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