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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新文父母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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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汤新文父母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认为,汤新文的父母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本案看,汤新文的父母对汤新文、官水姣实施了暴力行为。例如,汤的父母用扁担横打汤的腰部,又踢汤的小腹,然后在他人的帮助下,“用麻绳把儿子捆了个结实”。而汤的母亲则带着一群人绑了官水姣。他们“用烟棍猛抽猛打官水姣的头、胸、背,用锄头、木棒砍打官水姣的脚,还抓住官水姣的头往石头上撞,撞得她头破血流”。他们的上述行为正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特征。在主观上,本罪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婚姻进行暴力干涉,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从而达到阻止他人自由结婚或离婚的目的。汤新文的父母由于其封建伦理道德意识作祟,多次毒打其子和官水姣,他们的动机是明确的,行为是故意的,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条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汤新文的父母殴打汤新文、官水姣“从晚上8点直到第二天凌晨3点”,致使汤新文多次失去知觉,官水姣落下浑身伤。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汤新文父母的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 谢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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