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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周冠五在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发言 《企业法》指导思想正确针对性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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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1
第2版(经济)
专栏:

何英周冠五在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发言
《企业法》指导思想正确针对性强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 记者鲁牧报道:在今天上午和昨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联组会上,何英委员、列席代表周冠五就《企业法(草案)》发言,提出修改建议。
何英委员说,这个草案是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的审议意见以及几年来试行厂长负责制的实践经验,作了多次修改后提出的。他认为,这个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赞成修改后提交七届人大审议通过。
何英委员说,草案对解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弊端,作了明确的表述,提出了系统的解决办法,针对性很强。这个法律一出台,企业就有法可依,对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以及改善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列席代表周冠五说,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中心是为了把全民企业搞活。他对草案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周冠五建议在总则中加写一条“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他认为,承包制是中国人民的创造。承包经营,不影响全民所有制的整体性,是企业职工在对全民责任承包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当家作主。因此,对承包的基本原则需在草案中有所体现。
他还建议对指令性计划比例要加以限制,如规定指令性计划部分不超过企业生产能力的70%。企业有权自主制订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有权支配使用自有资金,有权运用生产发展基金扩大再生产;并给企业以外贸自主权,以促使企业搞活。
周冠五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最好方式,是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挂钩的实质是把职工收入的增长,从靠国家“给”、伸手“要”,变为自己“创”。这样,在职工收入上,既给了出路,又可有效地防止消费失控。他建议在有关条款中,体现出分配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贡献大小挂钩浮动。
周冠五还提出,厂长只决定行政管理的编制机构,党、工、团的机构编制不由厂长为首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去决定。在企业的民主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体现经营者的管理权威与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他说,厂长一人说了算的“一长制”早已过时。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只能是企业全体职工对国家承包。企业成绩是大家艰苦奋斗创造出来的。厂长个人承包是承担不起经济责任的,厂长个人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必然由全体职工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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