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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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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2
第5版(理论)
专栏:

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
于光远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这一场改革,是当代中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即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即便人们在某一时期没有认识到这种必然性,随着历史的发展,这场改革总是会发生的。但是改革毕竟是人们自觉的行动,是广大干部、群众包括拥护这场改革的各方面人士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行动,因此它又总是以反映上述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作为它的思想基础。
这个思想基础就是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改革本身就是对现存社会主义体制的批判,就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得出的行动上的结论。不但进行改革的决心来自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而且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道路、改革的步骤等等,都要看我们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中作出怎样的判断。改革的顺利与否,除客观条件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是否正确。
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方面许多理论观点。九年来我国的改革进程,就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发挥和发展一系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观点,并在这些观点的指引下不断取得胜利的过程。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有一定的含义和范围
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有一定的含义、一定的范围。这个含义就是在以往对社会主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中,我们要发挥和发展对社会主义的正确观点,澄清对社会主义的某些糊涂观点,纠正对社会主义的某些错误观点,排除对社会主义的种种误解和曲解;要研究社会主义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形成新观点,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跟上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要使社会主义科学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密切结合。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有极为丰富的内容。
我反对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名义下,怀疑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明确作出结论的、并在实践中早已证明其为真理的那些科学原理。既然是真理,我们理所当然地要去捍卫它,不使之受损害。对这些真理的怀疑,同我们所说的“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不过,我认为,我们不必怕有人怀疑这些真理,不必怕有人说出他们的怀疑。有人那么想,可以促使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去做说服工作,把道理讲得更充分、更透彻。
同时,我也并不认为可以不要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加深对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认识,是属于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范围之内的。我们要力求对社会主义原理理解得更准确些、更全面些、更深刻些。我们需要按照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联系的原则去阐述这些原理的重要意义,包括用新的语言来表述它们、在与实际结合中丰富它们的内容等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中,已经做了许多这样的事情。在十三大报告中就有这样一段大家都很重视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方面,发挥和发展了一系列科学理论观点”,并且列举了十二个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就包括“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样的观点。它们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由于这几年我们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对它们进行了发挥,因而对这些原理的意义理解得更深刻了。这样的研究,仍然属于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范围之内。
有一些我们获得的新观点,也是属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比如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点,就是这样。它属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而前人又没有这样明确表述过。我认为,今天我们面临的任务,不只是把前人已经明确的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且还要去探索新的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可是,已有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理阐述得并不那么充分,有一些重要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此在建设中所需要运用的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有不少还有待于我们自己研究和探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过程中,就不得不肩负着既要研究属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新问题,又要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这种双重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当前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方面要做的工作,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更为艰巨的原因之一。
对中国社会主义特殊问题的研究,更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十三大报告所概括的九年来党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过程中所发挥和发展的一系列的科学理论观点中,就有关于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有一个很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点。这样一个观点,属于对中国社会主义特殊问题研究的范围。特殊在它自身中包含一般。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殊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中,又包含着“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同这个国家中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间相互关系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这样一个带一般性的问题。特殊不仅包含一般,而且比一般更为丰富。因此,我们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中要做的事,不只是通过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使我们对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有一个清醒的,即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的估量,而且我们还要从中作出许多有关的结论,使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有更具体更全面的认识。十三大报告第二部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了一番说明后提出的六条,只是回答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们应当确立哪些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这个问题。它只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需要研究的问题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除了列举九年来党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过程中发挥和发展了的一系列科学理论观点外,十三大报告本身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方面又提出了不少新观点,作了不少新的发挥。但是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为了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事业进一步顺利发展,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方面,我们的任务还很繁重,已经提出了和发挥了的观点,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有许多问题还没有提出来。这就是说,摆在我们面前还有许多重要的课题,有待我们花大力气去完成。今后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仍将处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应该是具体的
十三大报告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上一个最大的贡献,就是作出了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分析了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据,指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等等。但是,正如十三大报告所写的那样,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矛盾、演变及其规律,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这就要求在这方面继续下功夫进行观察和研究。我认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应该是具体的。具体的事物是变化不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异于同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昨天;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天,又异于同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1891年,施米特写了一封信,把自己关于“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的写作计划告诉恩格斯。恩格斯在回信中说:关于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问题,“是目前存在的所有问题中最难解决的一个,因为情况在不断地变化。例如,随着每一个新托拉斯的出现,情况都要有所改变;每隔十年,进攻的目标也会全然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123页)。如果抽象地研究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问题不至于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困难。如果考虑到历史的发展,情形就不一样了。在恩格斯写了这封信的二十多年之后,列宁总结了许多个新的托拉斯出现后的新情况,写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等著作。列宁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我们“进攻的目标”同施米特当时所能想到的就全然不同。今天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同恩格斯写这封信时讨论的关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研究当然是两回事,但从我们的研究有待于深入这一点来说,恩格斯所讲的那一番话,对我们是有启迪的。
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范围内,要研究的课题很多。其中有许多问题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私有制并存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比如,存在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成分,会不会影响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在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的二十二年中,我国形成了基本上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社会经济结构。1979年后,由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在我国的历史舞台上重新出现某些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形成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就这个现象,人们也许会问: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究竟表明社会是从社会主义发展程度比较低一点的阶段向社会主义发展程度比较高一点的阶段前进呢?还是从社会主义发展程度比较高一点的阶段向社会主义发展程度比较低一点的阶段倒退?类似的问题,还可以举出一些来。为了把这样的问题讲清楚,是要认真进行一番研究的。在这里,涉及看问题的方法和下判断的理论根据。比如为了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就要树立鲜明的生产力标准的观点。十三大报告把生产力标准的意义提得非常高,指出在初级阶段,“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指出“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因而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或者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是违反科学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所不允许的”。但是,如何运用生产力标准来透彻鲜明地解决上面提出的问题,还要求我们作更深刻更具体的分析。
要区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两个概念
在这里,我再提出一个同我们现在讲的课题有关的问题来讨论。正如大家看到的那样,人们一向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别,用同一个词“社会主义经济”来表示。其实两者的含义是不相同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指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下的经济,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是指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的经济,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已经确定无疑地占居主体地位,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谁战胜谁的问题已经解决,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起着补充和助手作用,不再是与社会主义所有制较量的力量。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或者说,在这样的社会中,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内的存在,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能够得到更好发展的一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就可能是我们所说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我觉得,明确区分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这两个概念很重要。这样,我们就不会被社会主义社会中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象困惑了。
这里我想不妨对列宁在《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一文中的论述作一些介绍。列宁在1918年写的这篇文章中,批评了“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抽象地对立起来”这样一种观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对立的两极,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正如列宁指出的,对具体事物作具体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在某些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与社会主义对立的资本主义,可以起社会主义助手的作用。列宁在这篇文章中写过这样的话:“如果国家资本主义半年左右能在我国建立起来,那就是一个很大的胜利,那就真正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在一年以后在我国最终地巩固起来,立于不败之地。”(《列宁选集》第3卷第546和540页)。我认为列宁的这些论述,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问题。
关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否影响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一问题,在十三大报告中可以认为原则上已经作了回答。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当然,这个问题仍有待于讲得更加明白、更加透彻。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一个重要课题
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的还可以举出一个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和形式的问题。
在这个课题中,首先应该明确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看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而不把它看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怎样的公有制?它的特殊性何在?这是一个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过去没有提出来认真讨论过的问题。
其次要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大家都知道,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有多种形式的。有的可以称之为基本形式,有的可称之为非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不止一种。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迄今人们公认的两种基本形式。在这两种基本形式外,是否存在或者将要存在第三种、第四种基本形式?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很值得研究的。比如,我国有的经济学家提出的“企业所有制”,很可能是属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外的第三种基本形式。
现在公认的那两种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我指的是独立的、完全的、直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们的产生,有其当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改革的向前发展,它们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地位,也会发生变化。明确对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形式的态度,也是经济改革政策中很重要的部分。在十三大报告中,肯定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基本形式还是要存在下去的。但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地位将如何变化?变化的规律如何?这些问题在报告中没有涉及。这应该作为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课题继续研究探讨。在改革中,国家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上发生的变化,对于国家所有制这种基本形式是否产生影响?如果产生影响,究竟是怎样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会产生影响,而且我认为,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应该有足够的估量。
近几年来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结果,使得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各种非基本形式的地位大为上升。在十三大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改革中,社会主义所有制非基本形式的大量出现和它们的地位大大上升,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究竟会起多大的作用,也是很值得研究的课题,要充分估量它的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也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结构进行研究,包括在特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中究竟有哪些基本形式和非基本形式;属于同一基本形式和非基本形式,又会有比较细微、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重要意义的差别;这多种形式在整个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中各占怎样的比重,它们以何种关系相互结合成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整体。
总之,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研究,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也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重要课题。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应给以特别重视
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有关的,还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这个课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都存在的东西,不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象。但是我国正处在“从商品经济非常不发达,人们的商品意识很低的状况”到“商品经济发达、人们的商品意识比较强的状况”的历史转变时期。因此,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也就应该给以特别的重视。
“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是十三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写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这个提法,是又一个进步。它把一个科学论断具体化为一个有形的体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按劳分配一样,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经济特征,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是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建立起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也就属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由于商品经济是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之间、社会主义所有制与非社会主义所有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劳动者之间的纽带,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可以视为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中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计划。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十三大报告从现实经济政策的角度提供了一个简要的描绘,而这些政策的理论基础有一些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和阐发。这种研究和阐发属于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范围——特别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再认识、对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再认识的范围。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经济学家写了许多文章,发表了许多彼此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的看法。如果讨论再深入下去,不同意见的分歧还会进一步表露出来。从这个课题来看,现在我们也仍然处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
以上只是从经济方面举出一些需要研究的课题作为例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一个起点。对于1979年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再认识过程中的发展,在十三大报告中作了一个概括。十三大可以看作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一个新的起点。在十三大报告的指引下,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将进一步深入。为此,我们要全面考虑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究竟应该提出一些什么课题,以便全面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对社会主义再认识不止是经济领域里的事情,在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以及其它社会生活领域,都有一个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问题。在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上要取得丰硕的成果,决不是一下子能够做到的,一定要用很大的力量花很多的时间去做。我们处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过程中,这个过程现在没有走完,也不会很快走完,甚至一直走不完。历史将告诉我们,只要大家扎扎实实地坚持做下去,而且方法对头,到十四大时,一定会有许多重要的成果呈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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