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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理论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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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2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理论的探讨
最近,商业部经济研究所和辽宁省商业厅在沈阳联合召开了国营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理论讨论会,就租赁经营的性质、特点、适用范围、发展前景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租赁经营究竟租什么?
在讨论租赁经营性质时,与会代表就租赁经营到底租什么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三种观点:(1)财产说。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出租的是商业企业的财产,有固定资产也有流动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商品、家具用具等,租金确定的依据主要是财产的多少,地理位置也影响到租金的高低。(2)企业说。这个观点认为,现在国营商业的租赁经营已超出一般的财产租赁关系,国家是把商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出租的。租赁对象除了企业的财产之外,还有企业的招牌、信誉、商路等无形资产,实际上是商业企业的全部经营要素。(3)经营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租赁对象只能是商业企业的经营权,而不能是整个企业,因为作为商业企业经营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工是不能出租的。承租者只是以租金为代价从所有者手里取得商业企业的经营权。
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区别何在?
会上还探讨了两权分离各种形式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区别。与会同志认为,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租赁企业的承租者是以交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经营权,以财产抵押承担风险;承包企业的承包者是以确保上缴税利为条件取得经营权,以本人工资奖金为承担风险的担保。(2)承租者的责任是交纳租金,不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承包者除完成上缴税利外,还必须对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负责。(3)租赁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承租人,交不足租金要用抵押财产补偿。承包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4)租赁经营中甲乙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法人地位,承包则保持原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新增资产归谁所有?
大体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于承租方。承租方无论是个人或集体,都是以抵押财产为担保,以交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经营权,收益权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分享。出租方作为所有者,其收益权表现为收取租金,而承租方作为经营者,其经营所得在交纳税金、租金,支付职工的按劳分配收入和提取集体福利基金以后,应归承租方所有,这正是承租方享有的那一部分收益权。由此形成的新增财产,在个人租赁企业里归承租人,在集体租赁企业里归集体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个人租赁或集体租赁,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财产都应归职工集体所有。理由是:(1)税后利润是全体职工创造的,在个人租赁企业里,向国家交付租金的,实际上也是全体职工,承租人虽然抵押了个人财产,但数量很有限,因此新增财产应归职工集体所有。(2)个人租赁企业,如果新增财产归承租人,容易导致承租人以企业积累名义侵占职工利益,而且由于租赁期的有限性和承租人的变动,承租人随时可提取属于自己的新增财产,给企业经营带来困难。第三种意见认为,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财产应属于国家。理由是企业租赁后,承租人和职工收入一般都有较大增长,该拿的已经拿了,企业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又对租赁企业实行减税让利等优惠政策,因此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财产应属于国家。
(余厚康 王建华 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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