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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向这些出版单位索要稿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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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可否向这些出版单位索要稿酬?编辑同志:
我写的文章在你报刊登后,屡被一些报刊转载,如1984年11月1日你报刊登我与著名核化学家姜圣阶、化工专家谢为杰合写的《化工先驱功业永垂》和1986年12月11日你报刊登我写的《产业安全——人类的新课题》,这两篇文章,就先后被化工部科技情报所出版的《世界化学工业年鉴》(1986年中、英两种文版)和福建省出版的《劳动保护文摘》杂志全文转载。他们转载后,既不付稿酬,也不寄赠样刊。在转载时,还将作者的署名统统删去。请问:我可以向这些出版单位索要稿酬吗?
湖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徐扬群徐扬群同志:
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内容。人身权利主要指作者享有公开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要求承认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财产权利指作者因他人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出版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摄制电影权等。人身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得转让;作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保护不受侵犯。财产权利作者可以转让,但有时间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至50年。
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版权法,但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为作者的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除法律规章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作者创作的作品均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向作者支付报酬。期刊转载作品,应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并分别向作者和首次发表作品的出版者支付报酬。文化部颁发1984年12月1日起试行的《书报稿酬试行规定》,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你有权向这些单位索要稿酬。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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