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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与私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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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4
第1版(要闻)
专栏:每周论坛

公罪与私罪
郜名芳
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面,现在是上级肯定、报刊宣传、群众称赞了。然而当初,烟台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却为此承受过不小压力。虽说不少人对过去住房制度的弊端有切肤之痛,但真的要改了,怀疑的、误解的、反对的仍不乏其人。有人就曾扬言:要叫在烟台搞住房制度改革的人,站着进来爬着出去!其实,对于负责这项改革的领导人来说,改革后个人不仅得不到什么好处,倒是要每月多拿出几十元租金。但是改了,对于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房租过低,旧房难于维修,新房无力增建的状况;对解决住房分配上苦乐不均,以及解决住房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大有意义。基于此,他们毫不动摇。市委一位领导同志就说过:只要把住房制度改好了,就是爬着出去也认了!这种胸怀和气度,令人感奋。
宋代范仲淹说过一句有名的话,叫“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意即出于公心,为国为民谋利而受到的怪罪,要勇于承受;以权谋私,为个人捞取好处的罪,则应坚决避免。这同他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一脉相承,是一种很高的思想境界。范公本人对这句话是身体力行的,他“论天下事,奋不顾身”,一生因公罪三遭贬逐,然而终不坠志。当时的有识之士亦不以他被贬为耻,反而分别颂为“极光”、“愈光、”“尤光”。可见,对范仲淹这样勇于公事的人来说,所谓公罪,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罪,而是政绩,是功劳,只不过暂时不被某些人理解和认可罢了。
党的十三大以后,我们国家的各项改革,向着新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这必然要打破一些传统的观念,改变一些人的生活轨道,甚至难免会触动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例如“大锅饭”吃不成了,“铁交椅”坐不稳了,等等。因此,一项改革要使所有的人全都彻底理解,百分之百拥护,似乎不大现实。人们需要一个认识、转变的渐进过程。眼光深远率先改革的人暂时遭受一些非议就势所难免。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者要有敢犯公罪的魄力和勇气,应当像烟台市的领导同志那样,只要改革成功,即使个人暂时蒙受一些罪名也在所不惜。当然,从根本上讲,改革有利于所有人的长远利益,随着改革成效的显露,那些所谓的罪定会冰消霜解。这一点,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已经作出了证明。
尽管如此,敢犯公罪,不犯私罪,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做到的。对其中的是是非非,也未必都能参透。有的人论公罪一丝没有,犯私罪却胆大包天。这种人,其卑污和渺小不会有什么争议。偏是还有一种人,私罪没有,而公罪也绝不肯犯。他们的原则是:有罪不如无罪,绝不去担风险,当官的算盘拨得很精明。这种人,史册中多见,现实中也未绝迹。我们有些同志,往往只看其不贪不取、清清白白的一面,便一味加以褒扬,这就错了。殊不知其为政如此,尸位素餐,误国误民。
改革的时代,每一个身负领导之责的干部,应当经常扪心自问:有没有公罪?有没有私罪?评价、考核干部,也不妨从这两点上细论一论。不要错怪了有胆有识、敢作敢为的改革者,也不要误捧了不负责任、明哲保身的木头官。我觉得,唯其如此,才真正有利于促进和推动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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