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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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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运用法律武器,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并已颁布施行。这两个补充规定,是重要的刑事法律,对于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根据。
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坚持全面改革,坚持对外开放,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为保证贯彻执行这个方针,必须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这是我们必须坚持进行的长期任务。在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查处了相当一批大案要案,严厉制裁了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在一些地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仍然很猖獗。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坑害人民群众,腐蚀干部队伍,败坏社会风气。如果对此姑息迁就,我们的建设就搞不成,改革、开放也搞不成。几年来发生的一些触目惊心的犯罪案件,充分说明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对于惩治贪污、贿赂、走私等破坏经济的犯罪,刑法有明确的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刑法和这个决定,都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不具体,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补充;近几年来,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单位犯罪的案件往往都是大案,危害严重。对于单位犯罪,刑法也没有规定。因此,根据打击经济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两个补充规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关于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现在的问题是要严格执法,必须依法办案。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不管是什么人,一经发现,必须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和正确运用这两个补充规定以及刑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抓紧查处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进一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应当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两个补充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广大的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增强识别能力,积极支持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经济犯罪的工作,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两个补充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又进一步作了从宽处理的规定,所有犯罪分子都应当认清出路,悔过自新,投案自首,立功赎罪。只有这样,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到宽大处理。如果心存侥幸,隐瞒和掩饰罪行,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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