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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体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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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5
第5版(理论)
专栏: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体制
杨启先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且指出:当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不但阐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而且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否应该允许商品经济存在,并且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几十年来,一直是经济理论界反复争论的一个重大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实行了一套高度集中管理经济的体制。这种体制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原则,不承认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且把这种最初为适应战争需要和在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宣传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唯一正确的社会主义经济原则和经济体制。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也就形成一种僵化的概念,把这种类似统制经济做法的高度集中管理经济的体制,当成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管理的当然模式。
实际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商品经济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就不可能有经济的社会化和现代化,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无论什么社会性质的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要摆脱经济不发达的状况,达到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现代化,都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谁违背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因为,排斥商品经济必然导致以下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千万个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会没有一个既能互相促进又能互相制约的有效机制,只能依靠上级政府部门的主观支配和干预。这样,势必严重束缚企业的活力,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直接经受市场和消费者的检验,从而也就不可能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去主动改善经营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国家必要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不可能得到迅速而灵敏的反馈和信息,并且将缺乏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衡量标准,从而所采取的调控措施,也难以真正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势必出现一边生产、一边浪费,一边不足、一边积压的现象。一句话,就是必然阻碍经济的良性循环,导致生产建设中投入多,产出少,效益很差,人民得到的实惠很少。结果,本来是人类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却不能真正发挥出来,甚至有可能在相当时间内失去其应有的吸引力。
因此,在我国这样一个生产力很不发达,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是否需要发展商品经济,决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涉及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的大事。国内外几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尽管我们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但如果在经济建设的组织管理办法上,不能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办事,不能建立一套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我们就不能很快摆脱落后和贫困,甚至有可能拉大同发达国家的差距,难以真正建立起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是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商品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效途径,坚决变革一切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观念、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积极自觉地推动商品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体制,
关键是要改革计划管理制度
我国原有的僵化的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病。这些弊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集中体现在计划体制上。因此,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体制,必须从根本上改革原有的计划管理制度,真正建立起“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
首先,在计划观念上,必须从单纯强调计划管理,改为强调计划与市场的统一。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必须有一定的计划性,这是肯定无疑的,它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因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生产的专业化和经济的世界性越来越发展以后,互相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制约关系越来越多,按比例地配置各种资源,保持经济的大体平衡协调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保持一定的发展比例,就要求有必要的预见性和计划。
但也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实行了计划管理经济的制度,对于有计划地实现经济按比例发展,也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而决非轻易可以达到的。因为,任何计划制度的实施,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计划方案来体现。就计划方案本身来说,都是主观的东西,而各种经济活动,则有其一定的客观规律性。按照唯物主义的原理,主观的东西必须符合客观的要求,才能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如果不符合客观的要求,必然阻碍甚至破坏客观事物的发展。“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所制定的那些脱离实际的计划方案,就曾经不止一次地起过这种反作用。
因此,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国家,单纯强调并依靠计划,并不就一定能保证经济的按比例发展,保证经济发展具有旺盛的生机与活力。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经济管理必须努力做到计划与市场的统一。通过二者的有机统一,尽可能将主观与客观、可能与现实很好地结合起来,以便既有利于运用国家计划方案的全局性,来制约商品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盲目性,又有利于运用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性,来制约国家计划方案的主观性。这是我们深入进行改革,特别是计划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要认识问题。
第二,在计划形式上,必须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逐步转向以指导性计划为主。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一种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制度。实践证明,它无助于正确发挥计划管理的应有作用。因为,现阶段计划管理的对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它们是随着时间、地点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而经常变化的,难以事先都准确预料,加上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计、信息等手段的落后,如果过多依靠指令性计划管理,势必造成主观与客观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盲目决策和瞎指挥,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社会主义经济实行计划管理的目的,最根本的是要经常地、自觉地保持经济发展的平衡,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的国民经济计划应该按照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就总体来说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只能是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的调节,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保证重大比例关系比较适当,国民经济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由于指导性计划同指令性计划比较,既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又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我们必须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逐步实行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在计划管理的具体方法上,应当着重抓好一些主要的价值指标,尽可能减少实物指标。因为,一个实物指标,无论多么重要,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都不可能很大,只能控制一个局部,控制不了经济的全局。而价值指标则不同,它是实物指标的综合反映,可能控制经济活动的范围要大得多。一般来说,只要把一些最主要的价值指标,如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等安排平衡了,在总体上实物的资源和需求就大体上是平衡的,矛盾主要是在构成上可能出现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的难度一般比较小。如果主要价值指标本身就不平衡,仅仅通过实物指标的调整,要解决整个经济的平衡就很困难。我国三十多年经济工作的实践也反复证明,凡是国民经济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时候,首先都是因为国民收入发生了超分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不平衡。由于主要的价值指标本身就不平衡,一些重要的实物指标的平衡就必定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保证重点需要,必然进一步加强对实物指标的管理,势必导致指标越加越多,形成一种越紧越管、越管越紧的恶性循环。到一定时候,只好被迫进行全面调整,重新求得总供给与总需求在价值量上的平衡。因此,如何在搞好主要宏观价值指标平衡控制的前提下,大大缩小指令性实物计划指标的范围,逐步学会主要用指导性计划来管理经济,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第三,在实现计划的措施上,要从主要依靠直接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
指导性计划对于计划执行单位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国家为了实现指导性计划,必须采取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有效手段。否则,指导性计划就必然流于形式,社会主义计划管理的应有作用就不可能真正发挥,整个经济也很难做到协调稳定发展。
由于国民经济是一个巨大复杂的有机整体,是在各种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推动下运行的,实行指导性计划,必须通过各种经济机制把各个方面有机地联接起来,并且对它们的活动加以有效而合理的调节,才有可能保持各个部分之间的大体协调和衔接。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价值规律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有其自己的经济利益。要实现指导性计划,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实行指导性计划,首先要善于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包括价格和可以与价格起同样作用的税收、利率、汇率,以及建立在等价交换原则基础上的经济合同等手段,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的调节,以引导企业行为符合指导性计划的要求。同时,还要不断健全经济法制,逐步建立起强有力的经济立法、司法和监督检查系统,尽快做到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只有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国家才能够促使企业更好地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竞争;才能够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之基本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向和计划进行。因此,我们在改革计划管理制度,扩大实行指导性计划,逐步实现国家对经济间接管理的同时,必须把完善经济手段和加强经济法制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
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完全否定直接行政手段的作用。因为,企业同国家的利益毕竟不完全一样,有些事情从企业看是合理的,但从全局看就不一定合理。加上目前我国商品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备,同时企业还没有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还不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在管理经济时,规定某些硬性任务,或者采取一些直接行政干预的办法,还不可能完全避免。关键是不能再迷恋这种干预办法,特别是不能一味忽视客观经济规律和企业利益,盲目地、片面地继续依赖于这种直接干预。必须下决心按照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把我们原来那一套计划观念、计划形式和保证计划实现的办法,都进行认真的改革,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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