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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制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吉林省企业承包制考察报告(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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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6
第2版(经济)
专栏:承包经营在1987年

承包制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
——吉林省企业承包制考察报告(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经济研究室
三、承包制正处十字路口,它面临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完善方向。正确的方向是进一步弱化政府的直接管理,使企业更加独立自主。为此,需要在承包制本身和市场环境这两方面努力,在承包制的基础上深化改革。
目前,承包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矛盾,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例如承包基数的合理性问题,招标竞争中的公平竞争问题,承包企业的风险承担问题,承包后的市场环境变化问题以及企业承包后的一些不合理行为问题,等等,都要求承包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完善承包制的方向。一种方向是完善承包的指标体系,试图通过详细的指标来规定企业在各方面的任务,并据此对经营者进行奖惩。这在实践中表现为指标越包越多、合同越订越细的“指标扩张趋势”。企业从包上缴、改造,一直包到质量、安全、新产品开发、资金周转、设备完好率以及企业升级等等,有的企业承包指标多到十几项。一些企业承包了利润,还要包成本和费用,实际上把承包合同变成了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指标多了,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也就多了,经营者的自主权也就有重新落空的危险。显然,这样一种完善方法,是不利于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
我们认为,正确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弱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过承包制本身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逐步形成,为形成更加自主、更加独立的企业创造条件。
这里,涉及到这样两个基本问题。
1.竞争承包的制度化。吉林省及其他地区的实践已经表明,完善承包制的首要问题,还不是承包方法问题,而是承包中的竞争制度问题,包括发包、考评和监督的制度化问题。
发包机制的组织。主管某些工作的部门借承包之机安排自己的工作,是承包指标扩张的主要原因。因此,要逐步形成更加超脱于具体管理部门的发包协调工作机构,由这一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各个企业的发包工作,其他机构向企业下达任务的现象应逐渐减少并最终取消。以此使企业对国家的关系逐步转变为较为单纯的利润上缴关系,弱化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
考评机构的规范化。为了避免主管局对考评委员会的过多控制,有必要增加社会专家的比重,这些专家主要应来自于与该企业有生产、贸易、债权等联系的企业的代表、有关科研机构的代表和同类企业的优秀经营者,而不是一般的院校或研究机构的学者。
监督与考评的一体化。目前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违犯国家法规行为的监督。而对经营的监督职能是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主管局分别行使的。这种方式形成合同的制订与监督“两张皮”,同时也不利于主管局的职能转换。因此,有必要将考评委员会发展为考评监督委员会,既负责经营者的选聘,又负责对经营者的监督,但其成员均应为兼职成员,仅在承包者合同期内行使监督权,而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2、承包基数的制定与调整。承包制的难点是基数,基数涉及到三个重要问题:基数合理性问题,政策变动的调整问题和市场风险的承担问题。
招标竞争将有可能使基数更趋近于合理,但仍然难以避免基数中的不合理成分。因此,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使基数合理,而且在于避免基数中不合理成分的不利影响。在这里,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弱化职工的收入与上缴基数的直接联系,通过计件工资、销售额工资含量等与劳动生产率相联系的工资形成方式来调动职工积极性,而将与基数直接联系的奖金部分的比重逐渐缩小,这将有利于避免基数不合理导致的消费膨胀,也将有利于发挥工资(而不是奖金)杠杆的刺激作用。
在国家还在向企业供应一部分牌价物资、能源和外汇的情况下,这部分资源的保证问题是处理承包基数问题的又一个难点。目前吉林省的作法是,对价格变化、电力短缺问题,在兑现时不予考虑,因为这些变化影响的是全部企业,而不是某一个企业。因此,企业将承包合同称作“不平等条约”,因为合同中只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而未规定政府的义务。我们认为,吉林省的这一作法,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看来还需要考虑一些使用牌价物资或外汇“大户”的情况。由于目前的价格“双轨制”,可以考虑在承包合同中制定一项“价格调整条款”,即政府承诺向企业提供某一数量的牌价物资或外汇,但若政府的牌价供应量低于这一水平,则企业可就差额按牌市价差折算(或再加一个调整系数),相应调整上缴基数。由于这一调整办法是事先确定的,故其不仅不会影响承包对企业的约束,而且将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市场资源,从而也不会给今后的价格改革设置障碍。
最后一个问题是市场风险对承包基数的影响问题。由于市场变化,企业在某些年份盈利下降、完不成基数是很难避免的。在这一情况下,目前的办法是“欠收自补”。显然,这是一种很严厉的约束。因此,有必要为企业设置一个“缓冲器”,使这些企业有可能重振旗鼓,而不是在一次性的市场冲击之下就一蹶不振。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承包收入调节基金”,由承包协调工作机构掌握,从企业的超收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少量利润(如不高于5%)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用于对欠收的盈利企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但是,这一基金是帮助有希望的企业的,而不是帮助经营者的。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仍应追究经营责任,对那些未能及时觉察市场变化或反应失措的经营者,则应解聘甚至没收其抵押资产。
(参加此项调查的有张少杰、姜斯栋、吉小明、姚钢、刘瑞中、张波、曹金彪、尚继强、刘翔龙、曾万友、李磊、罗华平、王业宇、徐二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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