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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贪污贿赂走私罪犯 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两个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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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2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严惩贪污贿赂走私罪犯 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两个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后,记者就这两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做了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制定了这两个补充规定。这次通过的两个补充规定,对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规定得更具体,使“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更便于执行。这两个补充规定是打击贪污、贿赂、走私等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打击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问:对贪污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刑法对贪污罪处刑的规定,是很严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总结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根据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四种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判处死刑的界限,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界限,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刑。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刑;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判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犯罪分子,我们历来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刑法总则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这个精神,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问:对贿赂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和行贿罪。什么是受贿罪呢?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什么是行贿罪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贿、受贿罪的量刑,分别作了规定。由于对国家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不完全是由受贿数额决定的,因此,对犯受贿罪的,除规定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依照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外,还规定,受贿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刑罚,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问:为什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答:近几年,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给经办人个人以回扣、手续费或者财物的现象发展很快。有些单位不顾国家的规定,采取给经办人以回扣、手续费或者财物的手段,使经办人为他们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问:对挪用公款罪有什么规定?
答:刑法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规定为犯罪。对挪用公款归个人的,刑法没有规定。近些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挪用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各地要求明确规定刑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例如用于投机倒把、赌博等,不管数额多少,也不管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管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三是,挪用公款虽然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但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构成上述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的,从重处罚。此外,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当然,所有挪用公款归个人的,都是违法的,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问:为什么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规定刑事处罚?
答:这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的相差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这种情况,首先应当查清是否为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或者其他犯罪所得,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但是,有的往往经过认真工作也无法查清具体事实。对这种案件,过去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处理,使罪犯逍遥法外。为此,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样规定,是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事实。只要查明确属于这种事实,就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对这种情况也规定为犯罪。这样规定,对于惩办罪犯,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保持廉洁奉公,是十分必要的。
问:对走私罪如何处刑?
答: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规定,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具体规定,对以下几种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第二,走私其他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武装掩护走私的。对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除此以外,还根据走私其他货物、物品价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刑标准。对犯走私罪的,不仅规定要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且规定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惩罚。
问:对单位犯走私罪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几年,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走私活动,往往数额很大,其危害十分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毒品、武器、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淫秽物品的,除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走私这类物品的处罚规定处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其他货物、物品,如走私彩电、汽车等,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单位走私罪,是指走私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至于对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另有规定,依照个人犯罪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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