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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政议政 倾心企业改革 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企业法 纷纷投书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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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04
第1版(要闻)
专栏:

  积极参政议政 倾心企业改革
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企业法
纷纷投书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何平、张宿堂)即将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企业法草案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自本社1月11日播发了这个法律草案全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征求对草案意见的通知后,各地的人民来信源源不断地寄往负责草案起草的有关部门,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收到100多封。
记者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间办公室里,翻阅了这一封封体现了人民参政、议政意识的来信。不少信中认为,在企业法尚未正式颁布前公开征求人民的意见,这是在重大问题上走群众路线,实现政治公开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意义是很深远的。
来信者中,不仅有厂长、工人、技术员,也有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法学工作者,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法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太原矿山机器厂调研员李本末在长达4000多字的来信中,对企业法草案逐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他认为,企业法草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体现不明显,比如对目前经营机制改革中比较成功的经验,企业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委托承包、招标承包、抵押承包、个人承包等),租赁制,股份制,横向联合和联营以及企业的内部放权等,草案都未能反映出来,这就起不到促进改革的作用。
在基本肯定这个草案的前提下,许多来信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草案对企业的主体——工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一大缺陷。成都钢铁厂张大敏、湖北宣化减速机厂郭昕昕、山东高密县张学圣、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教师窦志康等在来信中认为,企业法草案忽视了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工人。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他们与厂长是什么关系,处于什么地位,有哪些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生产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都应作出明确的表述。
湖北省经济学会的经济学家周国富、任大众建议在草案中写入:工人有权获得劳动收入、参与企业管理,享受社会福利;有依合同和制度工作而不被任意辞退的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第一期毕业学员卢煌认为,应当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作为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写入总则。
许多来信提出,应该对厂长的任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山东泰安市轴承厂高民、广东长乐化工厂黄河提出,企业法没有规定厂长的任期,缺乏废除干部终身制的改革思想。他们担心这样含糊不清地推行厂长中心制容易变成厂长独裁制,认为厂长权力的扩大必须与民主产生厂长和严格的任期制相结合。同时对厂长的素质应有明确的规定。他们建议大中型企业的厂长必须具有大专文凭或经济管理职称者才有资格被选聘任用。他们还建议对厂长应享有的利益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吴家斌在信中提出,政府授权部门委任或招聘,在正式任命或批准前,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干部应定期接受工人的民主评议,对职代会多数代表认为称职或不称职的行政干部,按照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罢免的建议。一些人在信中还建议,建立职工对干部的弹劾制和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诉讼、仲裁程序,把人治纳入法制轨道。
长沙五金水表厂王正华来信提出,企业法的制定,不能只局限于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和经验上,应该有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紧密型企业集团的内容,他认为这是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力水平、国际竞争能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他建议草案中增加“国家允许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联合组成联合企业,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的内容。鹤岗矿务局法律顾问处李春元建议,企业法中应明确发挥企业内部设立的审计、法律顾问机构作用,逐步实现依法治厂和国家宏观控制。北京市保险公司郭建英在信中希望,企业法明确企业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生产安全的义务,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财产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对危险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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