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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要说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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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这个事要说清
最近,我县决定收回农村集体合作化以来的公共积累款。我想对此谈点看法。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村社、队30多年来的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均按当时人口分配或借支到各户作为生产垫本使用。这几年,有的农户生活宽裕了,略有结余;而有些农户每年的农业收成只能维持温饱,一遇灾荒,就得东挪西借,维持生计。县里下令各户归还这些积累,并规定:在1987年12月10日前归还的可减收10%;10日至20日归还的,不增不减;20日以后归还的按银行规定加收利息;如再不归还的,就以物顶债(国库券、储蓄券)。这对一些农户来说,实在是强人所难。另外,县里还规定:凡参加收款的,均有提成。于是,镇干部督促检查,乡干部坐阵指挥,村干部挨户催收。
有关部门解释说,这部分款收上来后,仍由集体保存、使用。
这些款项是村、乡、镇用,还是县里用?是用于村民的福利公益事业,还是其它?希望有关部门对群众说清楚。
                 (河北滦南县奔城镇 吴焕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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