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确认科技人员可业余兼职 科委重申具体政策界限要求不得阻挠正当兼职活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05
第1版(要闻)
专栏:

  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确认科技人员可业余兼职
科委重申具体政策界限要求不得阻挠正当兼职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家科委最近提出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的这个意见。
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年各地已经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业余从事兼职活动。国家科委认为,它发挥了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促进了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了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如何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合理分配劳动报酬以及维护单位、个人权益方面也提出了新问题,需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为了加强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业余兼职的社会效益,国家科委对兼职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
国家科委认为,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所有科技人员都应当忠于职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本岗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8小时以外进行;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联系。遇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等情况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有关人员暂不兼职。
国家科委提出,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经单位同意。单位可以从他们的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费用。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准备或者已经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等6类成果,未经本单位同意不能提供或转让给兼职的单位。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的知识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科技人员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科技人员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收入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应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分配。收入达到应该纳税的额度的,应当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家科委的意见指出,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中的成就和表现应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又在兼职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应该给予奖励。他们在兼职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可以申报奖励。
国家科委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