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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科技协定与科技摩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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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05
第7版(国际)
专栏:

  日美科技协定与科技摩擦
新华社记者 姚力
持续了3个月的日美间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协定的交涉,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原定延期到1月底的协定有效期限再延长到3月底。这反映出日美双方在科技互相转让问题上的分歧之深和双方在科技问题上的摩擦进一步加剧。
日美科学技术协定是1980年5月,由当时的大平首相与卡特总统共同签署的。根据这项有效期为5年的协定,日美双方在基础物理学、天文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医疗、农林业等多方面,以基础科学为中心进行合作。1985年4月协定期满后,双方商定延期2年。
日本一方面利用美国雄厚的基础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积极进行自己的尖端技术开发,一方面在科技研究开发上采取“只进不出”的政策。美国政府和民间企业对日本在科学技术上“白乘车和只进不出”越来越不满,要求日本国内科研技术市场对外开放的压力越来越强,因而形成了日本与美国之间继贸易、农业和建筑以后的科技摩擦。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意欲改变日本单方受惠和“白乘车”的局面,全面调整日美科技协定中双方的关系结构,试图获得日本领先的应用技术。日本则希望维持日美科技关系现状,至多做少许让步,继续得利于美国的基础研究实力,以弥补自己基础研究的底力不足。但双方各持己见,使修改科技协定的磋商一再陷入僵局。
美国认为,日本不肯在收益缓慢的基础科学研究方面大量投资,而是巧妙地将美国的研究成果拿来用于自己的高技术项目,占了便宜。美国的国家和民间科研机构、大学每年接收1.5万多日本专家和留学生,而美国学者在日本只有一两千人左右。双方在人材和情况交流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美国担心这会使美国企业竞争力下降。
美国为了不使自己喂大的虎反过来吞掉自己,在制定日美科技协定修改条款时的态度极为强硬。美国要求日本国内研究市场“门户开放”,大量增加接收美国研究人员;扩大科技合作互惠的范围,使美国企业能够享用日本新开发的技术成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建立秘密专利制度,明确研究成果的所属与分配;在新的日美科技协定中,加入严防日美在高技术领域有可能转用于军事的研究成果,转移到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所谓安全保障条款等。如不这样,美国将终止延长日美科技协定。
这些要求对日本来说犹如难咽的苦酒。因为在科技立国的日本,科技是企业竞争和获利的关键。失去了科技优势,企业也就失去了活力。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同意增加数百名美欧专家学者进入日本政府和民间研究机构,并提出在超导技术、信息技术、数据库开发等高技术领域加强技术交流的方案。但对美国提出的安全保障条款,以及美国企业参加日本的大型研究计划的要求,日本方面迟迟不愿接受。理由是“与以研究成果公开为原则的国内法相悖”,并会束缚研究人员手脚,阻碍技术发展。
对于日本的抵抗,美国极为恼火,曾做出报复反应。去年底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拒绝接收日本的6名癌症专家,使“日美癌研究训练计划”夭折。人们认为,日本在科学技术总体水平上仍然落后于美国,特别是基础科学研究仍需依赖于美国。因此,为了缓和日益激化的日美科技摩擦,维持日美科技合作关系,日本最终将可能会做出更大让步,同意在日美科技协定中加入“安全保障条款”。
                    (新华社东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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