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8阅读
  • 0回复

高院对涉外司法协助协定程序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院对涉外司法协助协定程序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我国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将于今年2月13日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向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发出通知,对审判工作中正确执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不少国家先后要求同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去年,我国已分别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今后还会有一些国家陆续同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通知规定:凡与我国缔约的外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对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也必须按照与该国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提出文书和所附文件,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一并转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一方。
我国同尚未与我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相互需要司法协助,仍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