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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法制工作要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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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再谈法制工作要改革
张宗厚
我写的《政法部门也要改革》(载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后,有些同志说:“文中‘政法部门’、‘政法工作’的提法,依然是沿用的五十年代以政代法的老观念。”这个意见有道理。
其实不只是“政法”一词,我们对法制的许多认识都是在五十年代形成的。那时,政治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法律则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政法便是法律,法制工作自然也就是“政法工作”了。以政代法的实践和以党代政一样不妙。1957年反右扩大化,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不讲法治,没有尊重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文革”中把一大批老干部打成“走资派”,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连国家主席都可以随意批斗,也是因为以政代法,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把谁定为“敌我矛盾”,便可以不受制约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如果当时强调法治,尊重公民的申诉权、辩护权和人格权、名誉权,那么“左”倾错误造成的危害就会小得多。
当然,那时的政治是错误的政治,公道尚且不存,就更谈不上法律了。然而,即使政治做到了正确,也不能以政代法。办案时如果考虑“政治需要”,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的冤假错案就不可能避免。再者,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已从过去的主要是政治斗争的领域迈进了广阔的天地,仅凭“政治眼光”哪能看清色彩纷呈的法律现象?法律虽然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因各自相对独立的规律,政治学不能代替法学,法律也不能混同于政治。党的十三大强调一切应兴应革的事情都要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强调党的意志要化为国家意志,正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的科学认识。
可见,改革法制工作,需要有崭新的法制意识。不甩掉旧观念,改革容易“转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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