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关于国家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讨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12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国家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讨论
在中国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召开的全国投资建设理论讨论会上,代表们讨论了国家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关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基金制
与会代表认为,建立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基金制,是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形势的战略选择。首先,基金制把国家财政的基建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分开,交由决策部门实行专款专用、周转使用,有利于稳定政府投资来源。其次,增强了国家投资在选择上的灵活性,能够及时调整投资结构,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第三,有助于硬化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投资决策部门要为基金的周转即保值增殖负责,必须在各个环节上采取提高投资效益的措施。
关于基金的作用与功能问题,有的同志指出,政府投资同时兼有建设与经济调节双重职能,因此基金在经营过程中既有保值增殖的问题,又有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的问题。基金的功能首先在于保证仅占全社会一小部分的政府投资,通过各种方式,把大量的社会资金吸引到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中来,从而提高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其次才是基金本身的保值和增殖。有些同志对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殖表示担心,认为政府投资大都用于能源、交通等回收期长、利润率低微的重点建设甚至无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上,保值有困难,增殖更不易。有的同志不同意提倡基金的保值增殖和政府投资企业化经营,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政府投资的性质及其运行的规律。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
多数代表认为,为了克服政府投资在分配上条块分割、使用上吃“大锅饭”、无人负责、效益低下的现象,需要对政府投资实行企业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提高投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是一种必要的组织管理形式。要从政府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投资公司问题,只有把“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弄清楚,才有可能确定投资公司的性质及其模式。一些代表指出,在研究投资公司问题时,不能把“两权分离”的原则简单地套用过来,应该注意到投资建设领域实行“两权分离”与一般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两权分离”的区别;要注意到作为国家资金形态的所有权与实物资产形态的所有权的区别;要注意到政府投资在资金分配、项目建设经营、建成投产后企业资产经营等层次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同组合与演变。
关于投资公司的性质。多数意见认为投资公司应当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否则就没有活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投资公司保值增殖的目标与宏观调控的矛盾不可能有效解决,不如将投资公司办成行政性公司,直接纳入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邱全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