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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建设要立足当前实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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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15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民主、法制建设要立足当前实际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第二届学术研讨会最近在郑州召开。会议围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是什么?这是会议讨论的重点。大家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努力发展生产力,因此,判断法制是否完善、正确的标准,只能看它是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所以需要有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封建遗毒很深,因此,这个阶段本身的政治制度就要求必须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我国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要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中加强“人本位”意识就是一大特点,它要求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人对社会的作用、重视保障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尽快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与会代表发出的共同呼声。要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普遍遵行,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完全必要的。首先,应通过立法将违宪监督原则确认为具体的制度,完善对违宪行为的监督系统,并将监督对象由目前的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法规;其次,为了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其三,要加强和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把现有的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执行的监督权限加以扩大,使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的实施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最后,还应在立法上对公民的了解权、弹劾权和罢免权等作出补充规定,扩大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如何改革我国律师制度,这是会议的另一热点。与会代表认为,我国律师制度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恢复以来,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相比,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议提出:首先,应端正对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其次,在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地位上,应承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知识和智力商品化的表现,因此,应当确立律师作为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独立主体的地位,承认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从而区别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从政府官员中分离出来。第三,在律师管理制度方面,要打破当前律师工作统得过死的局面,改变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的性质,使之成为独立的群众团体。最后,对律师工作应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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