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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颁布土地管理办法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或者个人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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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17
第2版(要闻)
专栏:

  海南颁布土地管理办法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或者个人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等
新华社海口2月16日电 由海南建省筹备组颁布实施的《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海南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等。
这个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而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指出,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面规划,综合开发和建设。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者外,属于国家所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均可通过有偿出让和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办理使用手续,补交续用期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出让、公开招标和公开拍让方式进行。
——通过政府有偿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向中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是只能转让或抵押规定使用年限内的余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赠与、出售、交换及合法继承。
——在这个土地管理办法颁布前,已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占用的国有土地,也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即由国土局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和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
——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城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乡居民个人建房用地。除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强调指出,各类自然保护区、高产农田保护区、热带作物保护区,以及其它名优特产品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作为建设用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征用时,须报经海南人民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的文物保护区应划定保护范围,以保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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