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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流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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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潜流透视
实行劳动合同制,给企业带来了活力。但也出现了一些合同制工人违约擅自出走现象。我市劳动部门1987年对本市13家企业2700多名合同制工人调查发现:自1984年以来,已有100多名合同制工人不辞而别。这种现象已成为我市劳动力非正常流动的一股潜流。
    出走——弃工经商
“我身体差!”一些人以此为借口连续“旷工”几个月,他们的行动一般都得到家长的支持。像这样因“身体虚弱”而出走的合同制工人,占我市已出走的合同制工人的半数。但我翻阅这些“出走”者的体检表时发现,其中确实有身体不好的,但大部分人在“健康状况”一栏内均写有“正常”的字样。
出走青工中不乏弃工经商者。我市机床厂有位合同制工人,1984年进厂,1986年10月忽然不来上班。一周后,他的父亲来厂说,儿子受到流氓威胁,已到外地避风。厂长闻之,边安慰那位青工的父亲,边报告市公安局。数月之后,那位青工仍“不敢”回来。后得知,在厂方为他的安全奔忙时,他正在广州做生意。某厂一位青工更干脆,两个月病假条一递,不管批准与否,就到上海赚钱去了。
比起以上二位,青工小杨有所不同。他1985年考进一家大厂后,因嫌工种单调、无技术,便到另一个厂去搞技术活,目前月收入比原厂少,劳动条件也差。我见到他时,他毫无悔意地说:“将来没技术吃不开”。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我在采访一些出走者时发现,劳动合同似乎在他们眼里“不过形式而已”。有的说:“反正到哪里都是干国家的事。”因而他们走时事先“不告诉”,心里很“坦然”。厂方对于自行出走的合同制工人,难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出走——不堪受气
合同制工人擅自流动,直接受害的是厂方。但厂方是否毫无责任呢?
《暂行规定》也强调: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不少厂家对此不以为然。青工小潘回忆:“签合同时,我正在当班,车间干部手拿一叠合同,让我‘签名’,当时我和另几个青工就在合同上签了字。”难怪有的青工说:“我签订合同时无所谓,走时也无所谓。”
有些企业干部对合同制工人“另眼看待”,使一些合同制工人“负气而走”。青工小徐,1986年考进一家工厂当挡车工,师傅们夸她勤奋、手脚快。1987年4月,她突然不辞而别。最近,我见到她,提起这事,小徐忿然说:“当挡车工,再苦再累我都不怕,可就是受不了别人的歧视。”她诉说,进厂后,值班长待人态度粗暴。有次她眼角膜碰伤,请假时,那位值班长说是假的,并说:“不想干,就回去。”多次受气,小徐便不辞而别。
《暂行规定》指出,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但是,我见不少企业未执行这项规定。据说是怕执行了这项规定,固定工“有意见”,于是就采用了合同制工人的15%工资补贴不发,3%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代交的办法拉平。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制工人出走,不能说与这种做法毫无关系。
    出走——带来麻烦
我市劳动部门也有他们的一番苦衷。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擅自离职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但劳动部门执行起来却有很大困难。
我市目前就业渠道主要有全民、集体、个体企业等,就业者选择余地大。近几年招工报名人数一般大于待业人数。1986年底,统计待业人数只有200多人,而1987年招工报名却达3000多人,其中不少人就是重复就业的出走者。有的招工单位未向劳动部门报告,劳动部门又无力核实报名者的情况,“两年内不予介绍就业”成了一句空话。有些合同制工人擅自跑到一个新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后,新单位才来告诉劳动部门。既然“生米做成熟饭”,劳动部门也只好“从宽处理”。有一些合同制工人“脚踏几只船”,一旦考上比原来好的单位,立即弃旧攀新。擅自离职者根本不需要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再来看看直接受害的厂方。厂方每招一批合同制工人,一般首先要花一定的人力财力去培训,工人的技术熟练之后又一走了之,工厂前功尽弃。合同制工人往往走的突然,时常使厂方措手不及。有家工厂的一个车间,1984年以来擅自出走的合同制工人达22名,给生产管理带来很大麻烦。造成的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更不是小数目。有几家企业的工劳科长说,如果要算损失,一个合同制工人出走使企业蒙受的损失,以钱计算至少达四位数。更令企业担忧的是,个别人擅自出走,已在合同制工人中产生了不良的连锁反应。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厂方受了损失,却对出走者奈何不得。问起原因,好几家企业工劳科长叫苦道:“走了就走了,你无法对他们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因为合同制工人走后,工资、行政等关系自行脱离,经济制裁无从下手,行政除名,是他们求之不得的。另外,如果想追究,厂方必须做大量调查工作,况且企业和个人打官司总觉“不大光彩”,于是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既有流动性,又有相对稳定性。劳动合同制能够促进这种流动性和稳定性的统一。但合同制工人擅自流动,客观上破坏了劳动力的相对稳定。
安徽安庆日报社 丁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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