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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鞋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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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2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一双鞋的官司
王正新
据《扬子晚报》载,一顾客在商场用18元买了一双旅游鞋,因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遭到商场拒绝。这位顾客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接受顾客退货,并退还鞋款18元,诉讼费30元也由商场承担。
为双鞋“闹”到法院,有人可能会说是小题大作。笔者却认为这是件好事。起码说明两点。一是一个普通公民在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协商又无效时,能告到法院,这说明我国几年来的普法教育确有成效。二是我们的法院没有因受理的是“私告公”的案子,就偏袒公方,而是秉公执法,依法作出判决。这确给持有“私告公,告不赢”观点的人上了一课。
多少年来,很多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只好自认倒霉,“正确对待”,一忍了事。过去,无法可依也还罢了。而今天,我们有法了,就应依法办事。当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同侵权行为作斗争。如果人们都能自觉用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全面法治的日子也就到来了。
当然,我并非主张凡事不问大小,一律去法院,倘若能协商解决也是好事。只是别忘了,当一些事情用协商等方法解决不了时,你就可以说:“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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