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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颁布法规明确规定 厂长离任需经过审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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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2
第2版(经济)
专栏:

  广东省政府颁布法规明确规定
厂长离任需经过审计
本报广州电 记者梁兆明报道:近日,广东省政府颁发了一项法规,规定从本月1日开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前,都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合法合规;企业盈亏和资产负债数字是否真实;企业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承包合同的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财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这个法规还规定,审计评议中发现因厂长(经理)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受到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党纪、政纪以至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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