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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不抓大”剖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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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2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漫笔

  “抓小不抓大”剖析
险峰
“抓小不抓大”,是目前经济监督检查工作中屡见不鲜的现象。小企业、个体户违纪几千元上万元,除补交外,还要被罚款甚至判刑,国营大户违纪几十万乃至数百万元,查出来至多补交了事,不受任何处罚。这就使一些国营大户有恃无恐,而且屡查屡犯。这种负效应,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使深化改革举步维艰。
剖析“抓小不抓大”的原因,一是中梗阻严重。有些地方、部门口头上也讲要秉公执法,当检查部门查处国营大户违纪问题,触及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时候,就表现得言行不一了。他们有的为企业说情护短,有的对检查部门施加压力,使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在对南方某化纤厂一次检查中,被查出违纪金额1985年为50万元;1986年为140万元;而1987年增至240万元。因上边有人袒护,使案件处理不下去。像这样的地方,就要从上级领导机关自身找原因了。
对一些国营大户违犯财经纪律问题得不到严肃处理,还有一个原因:一些垄断性企业和部门掌握着计划、资金、物资和产品分配权力,对地方经济发展举足轻重,有的企业还是改革样板、先进典型。因此,检查部门不愿检查,司法部门不愿介入,地方政府也极力绕道回避。
笔者认为,解决“抓小不抓大”问题,必须真正实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平民百姓;也不论是国营大户,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力,包括在违反国家法纪的时候,都应依法受到追究;作为检查监督和执法部门,在是非面前则应勇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必要的斗争。只有这样,法律才会在一切部门和企业中,具有真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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