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徐州电业局不应忽视集体合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06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徐州电业局不应忽视集体合同
编辑同志:徐州电业局不重视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影响了职工的生产情绪。徐州电业局贾汪发电厂把行政和工会在一九五○年第四季签订的安全运转和检修合同,送到电业局批准,电业局拖了很久才批下来说:“合同内容不具体,从新修订后再送。”等到修订后再送去,时间已到了十二月,合同根本没有生效。一九五一年九月,发电厂大修一号炉,行政和工会又签订了检修集体合同,职工按时完成了任务。事后,电业局行政方面却说:“总结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发电厂应重写后送去。”这次集体合同又落了空。同月,发电厂大修六号机和八号机,行政和工会方面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向劳动局备案,厂里的行政和工会并向职工保证执行合同。当时,因徐州市晚上电力不足,需开柴油机,每天多费柴油三大桶。工人们为了修好六号机,提早送电,节约柴油,把原定十五天的抢修任务,在十二天内就完成了。但徐州电业局仍不执行合同,又说总结材料不实际,没有内容,安全运转没有保证等,把合同批驳了。其他如大修三号炉、七号炉、二号机等,都签订了集体合同,职工按期或超额完成了任务,但徐州电业局却没有履行合同。以后,由于签订的合同屡次不能兑现,致使贾汪发电厂的行政和工会不敢再订合同了。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生产情绪,他们纷纷要求徐州电业局对这个问题表明态度。我认为徐州电业局应重视职工的意见。赵瑞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