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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出通知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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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4
第1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发出通知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财政部最近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作了如下修改:
一、《施行细则》第2条第1款“税法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指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修改为“税法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指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
二、《施行细则》第5条第1款第1项“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修改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1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上述第2条中所说的“在1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华居住日期,不论是连续还是累计计算都不超过90日。即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都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按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其是否超过90日。在1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按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按上述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如果外籍来华人员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所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所得,应换算成当月全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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