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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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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4
第1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今天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关条款一事,回答了本社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
问:为什么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答: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其纳税起点日期等方面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所以作了修改。
问: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个人,其应纳税款如何计算?
答:在1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个人,其所得税按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按上述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如果外籍来华人员在华居住不足1个月,所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所得,应换算成当月全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问:财政部关于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哪些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答:在1个公历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一、在中国境内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
二、其工资、薪金由外商在华的机构、场所(包括代表机构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的场所)所负担的外籍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外籍人员,都适用于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免税规定。
问:通知从何时起施行?
答: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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