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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张龙炎的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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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应追究张龙炎的刑事责任
读了1987年12月30日你报第五版刊登记者写的题为《他,为何那样“特殊”?》的信访调查后,感慨万分。我认为应以强奸罪追究张龙炎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这里所谓的“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或利用从属关系、职务权力等对妇女进行威胁、迫害,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等。而张龙炎自1984年12月当上湖北省黄石市石灰窑区毛毯厂厂长后,先后利用职权,采用威胁、引诱等手段,在办公室或家中奸污、调戏女工18人,当受害女工控告他后,又威胁、迫害控告者,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以胁迫的强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这一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我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张龙炎进行流氓活动最猖獗的时候,为什么他能被吸收入党,还当上了区人大代表?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受害者四处告状,为什么有关部门不但互相推诿,而且还对受害者讽刺挖苦,甚至将受害者的控告信转到张龙炎手中,使他变本加厉地迫害受害者?张的罪行暴露后,为什么有关部门迟迟不作处理,在上级的再三过问下,才给予张龙炎劳动教养3年的处分?以上几点,有关部门必须作出解答。
北京 张绳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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