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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该不该交纳公购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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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承包地该不该交纳公购粮?
问:我听到不少农民议论一件事:承包地该不该交纳公购粮?多数人认为,种地纳粮理所应当,承包机动地也不例外。一些承包户却说,集体收了承包款,交纳公粮他不管,若是纳粮又交款,犹如萝卜两头砍。他们坚决不干。
为了使大家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希望有关部门阐明有关政策。
陕西蒲城县 崔思清 杨广善
答:从来信看,“公购粮”应是“公粮”即农业税和合同定购粮的合称。国家征收农业税和合同定购粮,是保证商品粮供给,支持工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农业税和合同定购粮的性质是不同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单位或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征收农业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税额是按纳税单位土地的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水平,及正常年景农产品的全部收获量核定的。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户成了基本生产单位,农业税也变为由各家各户交纳。农业税条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规定交纳农业税。因此,不论是“大包干”,还是承包口粮田、责任田,或是耕种新增自留地、集体预留机动地等,凡有收益的农户,除依法免税和集体内部另有特别约定的外,都应合理分担农业税上交任务。
合同定购粮食是国家取得商品粮食的主要形式。合同定购粮食是以预约生产的方式,按照国家对商品粮的需求计划,供给化肥、柴油和支付预购定金,以扶持、指导农业生产。国家下达给各地的合同定购粮食的数额,是根据当地可提供商品粮的实际能力确定的。承包耕地的农户应按照社会需求进行安排,争取生产更多的商品粮交售给国家。
农村中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设施,也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建设。这就需要受益单位和个人,以生产收益提留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承包耕地和从事其他生产项目的农户、村办企业,都应按比例分担提留款。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人均负担最高限额和减免办法,民主议定开支项目,逐步建立必要的预算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取之有度,用之有方,不随意加重农民负担。
农牧渔业部政策法规司 刘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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