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提出要求 普及义务教育地区五年基本扫盲 规定脱盲标准:农民识字1500个,城镇居民识字2000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2-25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提出要求
普及义务教育地区五年基本扫盲
规定脱盲标准:农民识字1500个,城镇居民识字2000个
本报讯 国务院2月5日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4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条例》中说,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5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条例》要求,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制定。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是: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道还必须同时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条例》指出,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