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海关总署规定 所有进出口信件和印刷品不得夹带物品金银货币等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07
第1版()
专栏:

海关总署规定
所有进出口信件和印刷品不得夹带物品金银货币等
【新华社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海关对进出口信件、印刷品夹带物品、货币、金银处理办法”,并决定自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所有进出口信件、印刷品都不得夹带物品、金银、货币、外币票据及外币证券,如发现夹带行为,一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予以没收的处分,但情节轻微者,得仅科罚金或免予处分。对有夹带或夹带嫌疑的进出口信件、印刷品,海关得会同邮局拆验,拆验后,应加贴注明某地海关、邮局拆验重封签条。进口信件,贴有特制的绿色签条或其他标志指明须办理海关手续的,比照进口邮递物品办理征免验放手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