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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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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08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报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召开。
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分配如左:
1、中央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各省(行署区)、内蒙古自治区及西藏等地区单位的代表,共三百十三名;
上项地区单位代表名额,自一人至十四人;其具体分配,由筹备处依各地实际情况议定之。
2、全国性国营企业总机构代表,二十名至三十名;
3、特邀代表,二十名至三十名。
三、代表产生方法:
1、各地区单位已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者,由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协商委员会、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协商产生之。各地区单位尚无全省性工商业联合会组织者,由地方协商委员会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及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协商产生之。
2、全国性国营企业总机构代表,由各该机构推定之。
3、特邀代表由筹备处与各有关单位协商邀请之。
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代表会议推选若干人组成之。
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代表会议选任之;其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有关事务。
六、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之职权如左:
1、制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章程;
2、决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3、审查代表的提案及建议;
4、决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经费预算及经费征收办法;
5、选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通过秘书长人选。
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由代表会议各推代表若干人组成之,分别主持各该委员会工作。
八、本条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处报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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