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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地区代表产生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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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08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代表会议地区代表产生办法
(一)单位:以中央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各省(行署区)、内蒙古自治区及西藏为地区单位。
(二)名额:地区单位代表名额,自一人至十四人;其名额具体分配,由筹备处依各地实际情况议定之。
(三)人选:各地区单位就前项议定之代表名额,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照顾工业与商业,国营与私营,大、中、小企业,主要与次要行业,团体与个人,华侨、少数民族,加以适当分配。在省(行署区)、自治区及西藏,除依上述原则外,并应酌量情况,适当照顾市、县、盟、镇等。所有代表人选均须政治上无问题,拥护共同纲领有具体表现,并在当地工商业者中有一定的联系和代表性。
(四)方法:各地区单位已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者,由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协商委员会、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协商产生之。各地区单位无全省性工商业联合会组织者,由地方协商委员会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及中共统一战线工作部协商产生之。
(五)限期:代表的产生,以文到半个月为限。
(六)附则:本办法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处报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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