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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该不该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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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该不该收?
慢性支气管哮喘,是我国中老年人的常见病、多发病。大同医专副教授袁盛吉和张亦钦,于1978年初利用教学之余,对抗癫痫及心率失常药苯妥英钠的某些新功能进行了专题研究。经过5年多的动物实验、基础探讨和临床观察,终于在1983年初写出了《苯妥英钠的平喘、镇咳、消痰作用机制的初步探讨》等三篇论文,在第四届全国肺心病会议上,受到专家们的重视。
同年夏天,袁、张与大同市星火制药厂技术副厂长吴德萃合作,将苯妥英钠的科研成果用于制药研究。不久,厂长李英也参加了研制工作,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的进程,研制出复方“肺宝三效片”。1985年1月,山西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此药进行鉴定,认为“肺宝三效片”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药,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试产。
1985年4月30日,星火制药厂与科技协作组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之一是科技协作组将“肺宝三效片”的配方及工艺流程等转让给厂方,厂方将每月实际销售利润的10%作为科研成果转让费,用现款方式付给科技协作组,由他们4人平分。合同从1985年4月执行,顺延3年。
由于新药的疗效甚佳,销路大开,到去年年底实现利润占全厂总利润的72.3%。根据合同,厂方付出转让费54.05万元。袁、张、吴3人,除交个人所得税外,每人已领取现金11万余元。预计到合同期满,每人可得13万元左右。
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袁、张、吴三人成了“10万富翁”。厂长李英是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他将自己应得的钱交给了厂里。
现在,人们对李英和3位科技人员所得的科研成果转让费议论纷纷。
我认为3位科研人员拿这笔科研成果转让费是合情合理的!科技人员的劳动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李英同志,也不必放弃自己应得的收入。
山西大同市委政策研究室
杨书书
这几位科技人员该不该收下“肺宝三效片”配方及工艺流程的科研成果转让费,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认识问题:这种科研成果属不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要不要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运用合同的形式确定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把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该不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怎样做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些,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贯彻民法通则中进一步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欢迎读者发表意见。·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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