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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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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5
第3版(要闻)
专栏: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第三次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广泛联络国内外台湾同胞,增进乡亲情谊,同心同德,积极促进全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实现台湾与大陆的和平统一,为振兴中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增进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传统,团结和联络国内外台湾同胞及其民众团体,帮助乡亲们了解政府对台湾的方针政策和祖国大陆的情况。向政府反映国内外台湾同胞的愿望和建议,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积极促进在台湾和海外的台湾同胞同祖国大陆同胞开展各项交流活动,增强台湾各族同胞同祖国大陆各族同胞的爱国大团结。
第四条 密切联系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介绍台湾的情况,鼓励乡亲们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祖国多作贡献。了解和反映台湾同胞有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条 对于前来祖国大陆寻祖、探亲、访友、寻人、旅游、升学的台湾同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经商、投资、建厂、办校和进行学术、文化、体育交流。
第六条 积极协助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和进行经济、学术、文化、体育交流。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七条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会议。代表由居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台湾同胞民主推选产生。
全国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任务是: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理事由代表会议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任务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研究、安排每年的工作任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会长、副会长连选可连任三届。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理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
理事会可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研究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九条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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