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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点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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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5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点看法
张朝尊
随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深入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何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我是赞成企业应该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的,这里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之后,企业要能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就必须具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否则,企业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也无法处理企业间互相发生的经济关系或利益关系(因为所有权关系是经济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基础),因而也无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这也就是说,企业在经济上的所有权,是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的基础,如果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那么,什么是企业在经济上的所有权呢?马克思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和职能资本分离时指出:这种分离“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11页)。在谈到资本的经营者(执行职能资本家)和资本的所有者的关系时还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65页)。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是同一资本在所有权上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关系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这同一资本既能够给它经济上的所有者带来利益,也能够给它法律上的所有者带来利益。而对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来说,则保持着资本的永久所有权。因为经济上的所有权,是资本的经营者,“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他才是经济上的所有者,离开了这个条件,他就不再是经济上的所有者了,就会丧失经济上的所有权。我认为,运用马克思的这一原理来规范全民所有制财产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际情况的。如果根据这一原理来制定《企业法》,既能保证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完整性,又能保证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使它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附带说明一下:马克思在这里所阐明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原理,同他的经济理论中的另一原理有着根本的区别,决不能混同。这个原理就是所有制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所有制;一是经济所有制。前者是指法律上产权关系,后者是指客观经济过程生产关系的总和,前者是后者的法律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经济内容。如果把这两个原理混同了,就不可能正确揭示两权分离后国家和企业之间在所有制关系方面的本质。
在企业全民所有制形式改革的讨论中,有的同志主张企业的积累应归属于企业所有,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国家和企业两级所有制,或者实行企业资金双轨制(国家投资归国家所有,企业积累归企业所有)。在这种意见看来,只有企业积累归企业所有,确立起企业部分所有制,才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我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研究的。
原因之一,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于企业的积累也是如此,企业对它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就足够了,而不一定要求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说,企业本身是属于国家的,因而它的积累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也理所当然地应属于国家。可见,如果运用马克思的关于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原理,来规范全民所有制财产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企业部分所有制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第二,企业部分所有制的主张,不大符合发展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商品经济从它产生时算起到现在已有好几千年的历史了,在这中间经历了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这是就商品经济的性质来说的。就其经营规模、范围和方式来说,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在现代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能否得到发展,主要不是看自己有多少资金,而是要看它能够利用多少社会资金。例如,利用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发行债券和股票,等等。因此,一个拥有例如上百万元资金的企业,可以进行上千万、上亿元甚至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说,在现代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谁能够利用更多的社会资金,谁的自我发展能力就越大越强。企业全民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当然应为发展现代商品经济开辟道路。而要发展现代商品经济,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扩大的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利用社会资金就是经济上的所有权的扩大),而不一定非建立企业部分所有制不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应当明确规定:国家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所有制关系,以保证全民所有制的完整性和企业的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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