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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就修改企业法作说明 企业法基本成熟建议通过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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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6
第2版(经济)
专栏:

宋汝棼就修改企业法作说明
企业法基本成熟建议通过实施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根据从各方面征集到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就对企业法草案的修改建议作了说明。
宋汝棼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6日发出关于公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之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很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收集整理了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也联合召开了6次座谈会,听取了企业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许多报刊开辟了专栏,刊登了讨论意见。此外,还收到了许多来信。大家普遍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草案总结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必将对深化改革起重要的促进作用。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审议后尽快通过颁布施行。同时,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
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2月29日和3月1日召开会议,对草案和修改意见进行了审议,同意提出了修改建议。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和工会组织、专家提出,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须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本法应当对职工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企业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章中增加两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和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他说,根据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宋汝棼说,根据有些委员和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协商对话。”
他说,根据团中央和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依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青年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草案规定了不得向企业摊派,是必要的,但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增加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他说,根据有些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宋汝棼说,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本法对厂长的义务也应当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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