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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就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说明 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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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6
第2版(经济)
专栏:

项淳一就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说明
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就修改建议作了说明。
项淳一说,草案规定,“中国合作者的主管机关对合作企业负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并且应当保障合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广东、福建等省和有的中央部门指出,应当保障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草案规定中国合作者的主管机关对合作企业负指导帮助的责任不够妥当。因此,建议修改为:“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他说,草案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按照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并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有的委员和广东、福建等省提出,应当规定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中国合作者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合作者担任。因此,建议修改为:“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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