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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营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两点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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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7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国营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两点看法
万典武
我国国营商业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一般传统的租赁是不同的。这种租赁经营的性质,就其社会属性来说,它是社会主义国营小型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所有制的性质没有改变。它和承包等其它两权分离的形式相比,其特点是社会主义国营商业企业的所有者以收取租金和承租者提供承担风险的抵押金作为有偿转让企业经营权的主要条件。国家有偿转让的是商业企业的经营权,包括财产使用权、人事调配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收入分配权等,承租者可以使用企业的这些经营要素,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其特点是:
第一,所有权没有变,随着经营的发展又会有所变化。国营商业租赁经营,允许承租者对企业投资,企业本身也提取公共积累,经过一定时期的租赁,这部分新增资财很可能超过企业原有资财,这时整个企业的所有权构成就发生了某种变化。这同一般的租房是不一样的。
第二,分配原则基本上没有变,但是也会出现某些变化。租赁企业内部的分配仍以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基本的。但承租者的收入不仅有劳动收入,还有非劳动收入,而且很有可能后者超过前者。同时,租赁企业职工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也相应地增多,加上承租者还利用自己的收入对职工进行“感情投资”或其他形式的再分配。这些变化,是当前政策允许的,应用得好,有利于搞活企业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企业经营体系基本没有变,但也发生着某些变化。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等没有改变,比如,经营副食的仍然经营副食,等等。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可以扩大经营品种,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这种变化正是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的结果,是租赁政策和合同所要求的,对社会也是有益的。但是,也有可能朝着不好的方向变化,甚至搞违法经营。这就需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国营商业的租赁经营适用多大规模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内部哪些行业?从1984年商业企业开始试行租赁经营以来的情况看,主要是边远、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多数在副食品、饮食、生活服务行业试行。到1987年6月止,全国共租赁2.7万个商业企业,绝大部分属于这个范围。1987年起,有些地方在个别中型商业企业搞租赁试点,理论界也有扩大租赁经营适用范围的主张。我认为,国营商业的租赁经营主要适用于小型零售、饮食、服务企业,不包括国营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主要理由是:
第一,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从租赁的客体方面来说,国营批发企业处于商品流通的枢纽,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次循环,对零售企业的供应起着挑选、包装、编配、调节等作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主要控制在国营经济手里。所以,国营批发企业包括小型批发企业不宜推行租赁经营。国营大中型零售企业,对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起着重要作用,也不适宜于采取租赁经营的形式。
第二,利益的激励和风险的承担要相称。在现实条件下,无论个人或集体租赁,一般只能提供几千元或数万元的抵押金,而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的盈亏和风险动辄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企业越大,利益和风险承担越不相称。何况我们现在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一般是盈利的,如果实行租赁经营,承租者可能轻而易举地得到很高的收入,难以达到利用租赁的风险机制来激励承租者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搞活企业的目的。
第三,承租者的收入过大,职工和社会难以承受。小型企业的承租者多得的收入是有限的,职工和社会可以接受,职工本身因租赁经营也能增加收入,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反之,一个批发企业或大中型零售企业一年盈利几十万到几百万元,如果出租给个人经营,承租者只得百分之几也是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轻易取得这样大的非劳动收入,社会很难承受,职工也会因收入差距过大而降低积极性。即使由职工集体租赁,也等于这个企业的职工每年多分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这不仅扩大了消费基金,不利于社会的合理分配,就是在大中型企业之间也显得很不公平合理。
租赁经营对国营商业企业的这种局限性,还由于租赁经营本身存在着某些特点或缺陷。比如:承租者和职工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说,由于企业所有制性质未变,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承租者和职工是同志式的关系没有变,但实际上关系复杂,矛盾较大;租赁的期限性容易导致承租者的短期行为,只考虑当前利益,很少顾及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内部领导和管理人员随着承租者更换而更换,难以相对稳定;租赁经营的面太宽,享受租赁优惠政策的企业太多,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因此,我们既要看到租赁经营对于小型商业企业的适用性,充分利用利益机制来激励承租者努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要清醒地估计到它的局限性,不能不加区别,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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