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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企业法时认为 企业法基本成熟可提交七届人大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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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企业法时认为
企业法基本成熟可提交七届人大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时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可以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在昨天和今天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会上,委员们第五次审议了企业法草案。他们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几个重大问题作了比较令人满意的修改,如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工会和共青团的地位和作用等,都比原稿有较大进步。
蚁美厚委员说,企业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整理了各方面的建议,特别是听取了中央和各省、市企业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补充,已更加全面、完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成熟,建议提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尽快颁布执行。
沈鸿委员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总的来说还是太少。因此,一部法律在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就应尽快提请审议通过。
叶林委员指出,企业法草案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和两权分离的原则,体现了厂长负责制精神和工人主人翁作用。有人觉得,企业法草案还有某些旧体制的痕迹,这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有些问题,还要经过改革实践才能更加完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冠五认为,这次的修改稿比过去几稿完善多了,但有些条款写得还不够清楚。草案规定,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可同时又规定,主管部门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这两条互相矛盾,应进一步明确起来,指令性计划到底占多少百分比。另外,草案还规定,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必要的行政手段”指什么?有没有一个范围?否则不是同过去一样吗?这同放权是有矛盾的。
平措汪杰、扎喜旺徐、李贵等委员建议,企业法草案应增加体现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的条款。他们认为,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建设和管理都有原则规定。企业法草案也应体现这一精神,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
罗琼委员的意见反映了妇女们的呼声:女职工现在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有些企业超过半数,她们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遇到很多困难。由于她们要生儿育女,因此,许多企业不愿接收女工,精简多余的职工中,多数是女工,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必须吸收女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尽早建立“生养基金”,因为生儿育女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仅由企业负担不合理,应由社会统筹安排。
刘东生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重视企业中科学技术作用,但还要充分重视企业对职工在职和业余的发明创造的鼓励。条文中是否可考虑写上企业应按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对职工的发明创造协助申请专利,并予以奖励。
秦宝兴委员建议,草案中在厂长领导本企业完成计划后增加“开拓新技术,发展新品种”的规定,这样,可以鼓励厂长更加重视和依靠科学技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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