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9阅读
  • 0回复

盼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盼望
本报记者 金德龙 郑德刚
1月9日,等待复职的西安市阎良区干部苟建国冒着严寒来到本报。他,满面愁容,沉默少语,不停地吸着烟,显得十分晦气。这位年富力强的干部赋闲快两年了。他苦笑着说:“关心我的人很多,但我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我盼望……”
他的问题为什么拖至两年得不到解决?
他又盼望着什么?
几 番 调 查
苟建国现年48岁,1964年大学毕业,1984年任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广播电视局局长。在任职的一年多时间里,他针对局里存在的弊病,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顶住了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虽然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也招致了人怨。1985年10月,这个局的一些人趁整党之机,私下串连,联名向区委等单位告状,说苟建国有严重的经济等问题。区委整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把不实之词强加于苟建国头上,而区委书记贺广民又借题发挥,任意拔高,给苟建国归纳了7条错误,然后以区委常委会纪要的形式,于1986年3月免掉了苟建国的局长职务(4月,由区人大常委会履行了免职手续)。
根据苟建国的申诉,本报记者涂晓东、崔悦温全面调查了阎良区委归纳的免去苟建国职务的7条理由:高价出售录像机从中牟利、给承包录像队违章开支、私自停止阎良乡有线广播、未经审批私用临时工、高价倒卖铁丝、私自制作办公用具、随便骂人。调查结果发现这是一起错案。去年4月1日,本报第五版刊登了苟建国的来信《我被免职,实在冤枉》和记者的调查汇报《免职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批评了阎良区委和区委书记的错误。记者在文章中对7条理由进行了澄清(对其中的4条作了详细说明)。这期间,西安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对苟建国的问题也进行了复查。苟建国盼望,他的问题能通过舆论监督和市委的干预,很快得到妥善、公正的解决。可是……
指 责 报 道
“4 ·1”报道,在阎良区引起强烈反响,一些人说,这下捅了马蜂窝。
4月6日,区委书记贺广民在区常委会上谈到本报的报道时说:“文化大革命,我少了一张大字报,今天给补上了。”
4月14日,阎良区委给西安市委写报告说,人民日报的报道对阎良区“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和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一定影响”,区委“不能对歪曲事实的新闻宣传保持沉默”。
4月16日,在区委常委扩大会上,市委组织部部长说,对苟建国的免职理由,不是区里站不住脚,而是记者站不住脚,区里的做法是对的,免职是应该的,记者报道失实。
4月21日,市委调查组组长赵安志在阎良区委党员领导干部会上,宣读了市委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认为阎良区委在讨论苟建国问题的过程中,态度是严肃的,公正的,免职是正确的。会后,贺广民让人将有关情况在阎良区委办公室编印的《阎良信息》上反映一下。
4月25日,《阎良信息》第22期上刊文,指责本报发表了失实的报道。5月13日、14日,区广播电视局将这期《阎良信息》在全区连续广播。
这一来,阎良区出现了紧张空气。有的人窃窃私语:“谁替苟建国说话谁招祸。”而苟建国只是唉声叹气。
本报群众工作部看到《阎良信息》后,于6月15日致函西安市委,希望看到本报报道失实的具体材料,以便重新核实。6月25日,市委办公厅转来西安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联合调查组否定本报报道的调查报告。市委办公厅的批文说,市委原则上同意这份报告。
为了复查本报记者的原报道,我们于去年7月到了阎良区。
谁 个 有 理
经我们反复查证,发现本报记者写的《免职的理由站得住脚吗?》一文是真实的;同时,也发现市委调查组的调查不那么实事求是。虽然市委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也认为区委把7个问题作为免去苟建国职务的理由“是不够妥当的”,但对7个问题的调查却带有倾向性,把苟建国本来没有的问题,不是说成有问题,就是模糊了是非界限,留有尾巴;把不该由苟建国承担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事,加在了他的身上。因篇幅关系,这里只举3例。
例一,关于出售录像机多收款问题。1985年2月,阎良区广播电视局从西安市以优惠价5850元购回一台“乐声370”牌录像机。接着,苟建国又派人在深圳以每台4845元买回两台“乐声370”牌录像机。不久,苟建国将西安买的那台以原价5850元转卖给驻阎良区的空军三技校。区委免苟建国职的一个理由是他把从深圳买的录像机(4845元),按西安那台的价(5850元)卖给三技校,多收1005元。这显然不能成立。而市委调查组却认为
“因账目不清,无法认定是否多收了价款”,把本来清楚的、不是问题的事情,又搞得似是而非了。
例二,关于未经审批私用临时工、违犯纪律问题。这是区委免苟建国职的理由之一。其实,陕西省政府在1984年7月17日已下达文件,规定“今后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再审批”。苟建国招用的临时工是在这一文件下发之后,不存在违纪问题。市委调查组却认定“苟建国同志雇用临时工问题,属工作问题。”就“工作问题”的含义我们询问调查组组长赵安志,赵说:“听有人反映临时工的表现不好。”我们问查实了没有,赵说:“没有。”显然,所谓“工作问题”之说是难以成立的。
例三,关于高价出售铁丝问题。1985年9月,陕西省广播器材公司分配给阎良区广播电视局1.05吨铁丝,当时没有明确价格,先让交预付款1400元。因局里资金短缺,苟建国同意将这些铁丝借出或转让他人,因省广播器材公司的发票未到,局里让借用或购买人交纳“铁丝押金”。随后,一农民因盖房需要,拉走了这批铁丝,留下2310元押金(比预付款多910元),局里开出了押金收据。直到1985年11月20日,省广播器材公司才将铁丝的发票(实价为1367.5元)寄到局里。这时,阎良区联合调查组正在调查苟建国的问题,有人将省广播器材公司的发票交给区调查组。众所周知,押金是一种担保形式,不等于售价。况且,苟建国当时并不知道铁丝的售价,等他知道时,区联合调查组已认定他高价出售铁丝,从中牟利。市委调查组在调查中,仍把押金与售价混为一谈,结果得出的结论是:苟建国收铁丝押金2310元,比预付款多收910元,“苟建国同志倒卖铁丝是错误的”。
他 的 心 思
对记者的这次调查和苟建国的问题,中共西安市委十分重视,于1987年7月29日和31日两次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研究,认为:“阎良区委在1986年3月11日以7条理由免去苟建国同志区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是不妥当的。市委责成阎良区委恢复苟建国同志的职务。”“阎良区委在人民日报刊登苟建国同志的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后,没有虚心接受党报批评,而在一些场合发表讲话,印发《阎良信息》,并进行广播,这种态度和做法是错误的。市委责成阎良区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另外,经了解,阎良区委办公室印发、广播的第22期《阎良信息》,事先没有向市委汇报过。去年6月25日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联合调查组的报告,没有经过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没有经过市委常委会讨论,没有经过市委几位其他主要负责同志过目,便以“市委原则同意”的意见,作为向本报的答复。
按说,在是非清楚、市委关怀的情况下,苟建国的问题应很快得到解决。尽管市委为此事督促过区委,然而,苟建国至今未被复职,至今没有进行党员登记。他,闲得难受,眼看一大堆工作需要去做却不能插手;他有一肚子委屈想倾吐,可为了顾全大局,只好忍在肚里。他盼望着命运好转,从1986年盼望到1987年。漫长的盼望,使他心情烦躁。终于,他鼓足了勇气,于1988年1月9日进京上访。1月22日,当他离京返陕时,仍忧心忡忡。最近,他给本报来信说,他的问题仍未解决。他又去找了区委书记贺广民,贺的态度很傲慢,让他去找市委。
3月5日,记者同西安市委办公厅联系后得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近日继续催促阎良区委抓紧解决苟建国一案;市委还准备检查区委在这个问题上迟迟不落实市委有关决定的原因。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