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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对于对方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议的修正案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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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10
第4版()
专栏:

我方对于对方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议的修正案全文
【新华社开城九日电】我方对于对方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议的修正案全文(按关于第三项议程的第一、第二、第三三条已经达成协议)
第四条、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来达到和平解决,双方保证于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不从朝鲜境外进入任何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双方协议限度内的军事人员的轮换,应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以便委托中立国监察机构在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进行实地监督与视察。
第五条、双方各指定同样数目的委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议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停战协议的事件。停战协议中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任务的执行,应按照下列两项规定办理:
(甲)在非军事区以内,由军事停战委员会利用其直接派遣的联合小组负责。
(乙)在非军事区以外的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及报告发生违反停战协议事件的地点,则委托中立国代表组成的监察机构负责。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或任何一方向中立国监察机构提出调查违反停战协议事件的请求时,中立国监察机构即应进行视察。
第六条、双方同意邀请可为双方所接受而未曾参加朝鲜战争的中立国家,在得其同意后,派出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监察机构,接受军事停战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执行本提案第四条及第五条(乙)项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的任务。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关于执行此项任务的请求时,中立国监察机构应即派遣视察小组至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或非军事区外报告发生违反停战协议事件的地点,进行停战协议中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任务,并将监督与视察的结果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
中立国视察小组在进行上述任务时,双方应给以双方协议的主要交通线与运输线上的充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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