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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政府公布一项决议 具体规定领导人权利义务和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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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1
第6版(国际)
专栏:

匈牙利政府公布一项决议
具体规定领导人权利义务和待遇
本报讯 匈牙利政府不久前作出一项决议,对政府领导人和全国性领导机构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待遇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项决议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
在工资方面,部长会议副主席以下的政府领导人的工资由部长会议主席决定,但决议规定了各级领导人的日基本工资的最低标准和交纳个人所得税后的最低标准。如政府领导人不是由于受到纪律处分而被免除职务,调任他职,在走上新工作岗位后头6个月内的工资同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负责补齐。
在住房方面,政府领导人如拥有属于个人财产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再要求由议会掌管的出租住房。在特殊情况下(如由外地调到首都工作),经部长会议主席批准可以得到住房,但不得继续保留在外地的不属于他个人财产的住房。政府领导人申请住房时,以家庭人口的多少为基数,最多可以得到一处比有关规定多一间的住房。
在用车方面,为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部长配备专车。为副部长配备一部个人使用小汽车。政府领导人退休后虽可免费使用公家的汽车,但一年不得超过3000公里。当政府领导人到国外执行任务时,可以领取在国外的一级生活费,住一级饭店。如在国外免费就餐,则只能领取40%的生活费。
在看病和休假方面,政府领导人及一起生活的家属可到中央医院看病。政府领导人每年可以休假24天(不含节假日);经批准,应外国国家机构的邀请可以到国外休假。对于由部长会议秘书处在国外组织的互惠性质的疗养,政府领导人最多两年参加一次。有时家属也可参加。但他们(包括政府领导人)都要交一定的费用。
现职的政府领导人退休后的待遇和退休金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确定。如果某人担任政府领导人的职务超过5年而不是由于受纪律处分而被解除职务,后来的工资又没有当政府领导人时多,那么退休时可以按他当政府领导人时的工资计算退休金。
决议还指出,除科研和教学外,政府领导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能担任工厂企业中的领导职务,也不能参加私人办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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