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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的税款是怎样偷漏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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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40万元的税款是怎样偷漏的?
本报记者 刘建华
1987年1月中旬,北京市审计局宣武分局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联合市税务局宣武分局组成调查组,对北京市粉末冶金一厂电器设备加工厂(以下简称电器厂)1986年的财务、纳税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电器厂在1986年利用谎报知青人数的手段,偷逃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城市服务事业费24.4万元;偷漏奖金税16万元。
不负责任的转来退去
粉一电器设备加工厂原是北京市粉末冶金厂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1983年9月开业,在大兴县税务局办了3年免税(只交产品税)手续。1985年初,电器厂负责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便将厂名改为现在的名称,并于当年2月14日在宣武区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企业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须到本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时,粉一厂新上任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赵书林左右为难了:登记吧,电器厂在大兴县还有一年半免税期,扔掉怪可惜;不登记吧,以后若追查下来不好交待。最后,赵书林派出纳员到大兴县税务局办理转纳税档案手续。
电器厂的地址位于宣武、崇文、丰台区交界处,属丰台区辖界。在转纳税档案过程中,由大兴县转宣武区,宣武区转崇文区,崇文区转永定门外,永定门外又退回崇文区,各税务局、所都以不属本片管辖而转来退去,最后把纳税档案转丢了。轻而易举的批准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原在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的待业知青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的,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在电器厂的原纳税档案被转丢之后,电器厂负责人为了重新申报免税,就在本厂的知青人数上捣鬼。他们提供了一个12人的知青名单:秦素香是唯一的知青(1986年8月离厂);杨瑞华56岁,已退休,申报为21岁;3人工资册中无名;其余7人均为北京外埠农业户口。1986年3月,这个厂按18名职工中有12名知青的申请,向宣武区税务分局交涉免税事宜。8月,一税务专管员在“同意批准”栏里写上:“经审核,该单位安置知青已达60%以上。据有关规定,拟同意企业自1986年4月至1989年3月免征工商所得税3年。”弄虚作假取得免税之后,这个厂的个别领导人便肆意对企业资金胡支乱用。
形形色色的胡支乱用
1986年,这个厂违反财务制度将不应列入成本的各类支出8万多元列入成本,其中有厂长活动经费、招待费及企业负责人李晋文的个人修房费等。这个厂1986年帐面利润为29.5万元,实际应是38.8万元,据此核算,应纳所得税19.9万元,能源交通基金2.6万元,城市服务费1.9万元,共计24.4万元。
此外,这个厂全年可免征奖金税的工资、奖金及其它奖金性支出等应为2.2万元,但这个厂却以“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福利费”等名义实际发放6.4万元,按300%的税率,应补缴奖金税16万元,(其中属于漏缴奖金税近15万元)。
电器厂欺骗税务机关,偷逃所得税,使国家受到损失。1986年电器厂上交粉一厂利润约20万元。按照协议,电器厂可提上交纯利润提成奖4万元。从这项提成奖金中,厂负责人李晋文、李振亚各分得1万元。
对于电器厂的以上问题,审计部门、税务部门都已作处理,该补缴税的补缴,该罚款的罚款,该纠正的纠正。然而通过这件事,我们的某些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的同志是否应从中吸取一些有益的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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