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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偷税漏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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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不许偷税漏税
当前,一些个体户、集体企业乃至国营单位,为了谋取一己和小团体的私利,采取非法手段偷税漏税。据了解,1985年至1987年,我市开展了3次税收大检查,查出偷漏税款达8721万元,偷漏税户占应纳税户的50%以上。
造成偷漏税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一些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个体户(包括应纳税的个人)见利忘义,无视国家法规。一些人往往错误认为,经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没有将税款揣进腰包,就不算犯法,所以偷漏税事件屡禁不止。二是一些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放弃原则。他们不但不敢抵制本单位领导人的错误决定,有的甚至还为领导人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偷漏税活动。有的为达到少交税的目的,竟贿赂税务人员。三是处理不严,惩处不力。对偷漏税的责任者,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致使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和震慑。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关领导和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偷漏税问题。教育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和应纳税的个人依法纳税,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对于那些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抗税罪的,除补税和罚款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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