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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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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1988年3月1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讨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修正案草案,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一、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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