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阅读
  • 0回复

芬兰的金融市场改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5
第7版(国际)
专栏:综述

芬兰的金融市场改革
本报记者 顾耀铭
一九八三年以来,芬兰中央银行主要采取了放宽对银行利率、外汇和资金流动的管制及鼓励金融机构间竞争等三项措施以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目前这场改革正在收到良好效果,促进芬兰经济的发展。
去年世界股票危机对不少西方国家的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然而,芬兰一九八七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达百分之三点五。外贸情况良好,对西欧国家的出口增长达百分之十,这个速度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位于前列。究其原因可以看到,金融市场的改革在芬兰的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芬兰的金融市场过去存在着中央银行限制过多,对外汇管理和资本的流动控制较严,金融机构之间缺乏竞争,与国际银行和财团的业务合作不足等问题,这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需要。随着芬兰企业开始重视发展高技术产业、传统企业逐步改组合并及大型企业趋向于国际化,对资金的需求急剧上升,金融市场的改革势在必行。
从一九八三年开始,芬兰中央银行逐步放宽了对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一部分限制,修改了不少规定,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消对银行放款利率的控制。
银行的放款利率受中央银行的控制,这是传统的芬兰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从一九八三年开始,中央银行逐步放宽了这一限制。从一九八六年八月起,各银行可以自行对新的贷款确定利率。中央银行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信贷利率的限制也取消了。目前,信贷款利率是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决定的。
二、放宽对外汇的管理和资本流动的限制。
过去芬兰为了保护国内经济和金融市场、减少外债,对外汇和资本的流动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使芬兰的金融机构与外界联系较少。从一九八七年五月开始,中央银行对有关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同贸易有关的短期信贷大部分已不受限制,现汇交易全部不受限制,授权银行在国外从事业务活动的权力增多,其中包括可在国外发行债券。企业出口应收款项可在国外用于购买新债券,支付进口信贷的期限可长达六个月。中央银行原来只允许制造业和造船公司无须经批准可接受偿还期不超过五年的外国贷款,现在大部分企业和公司享有这种权利。芬兰人在海外低于三千万马克的小额直接投资无须得到中央银行批准。芬兰人在国外购买挂牌证券可以高达五万马克。金融机构向外国人长期放款仍然是受限制的,但是出口信贷不受限制。
三、鼓励金融机构间竞争。
芬兰的金融系统比较集中,除中央银行外,主要由两家大的商业银行、一个储蓄银行集团、一个合作银行集团以及邮政银行组成。过去,这些金融机构的地位是不相等的。芬兰银行正在逐步修改规定,提高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受到了挑战。修改后的规定已允许所有的金融机构在从事各种金融项目的业务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使企业有更多的选择。
芬兰金融市场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已提高,服务项目增多,同国际银行和财团的业务合作不断扩大,股票市场成交额大幅度地增长,外汇储备增多,芬兰马克地位稳固,从而满足了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对资金的需求。目前,芬兰在国外拥有近两千家企业和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已远远高出外国在芬兰的投资。金融市场的改革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